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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税法一》基础考点:【小编导言】

2022-09-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014《税法一》基础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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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总论】我们一上去学习2014《税法一》基础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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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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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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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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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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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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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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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实际收取的增值税额+实际收取的消费税额+实际收取的营业税额)×适用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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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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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直接收取“三税”的,在收取“三税”地收取城市维护建设税。 #

2.交纳欠缴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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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若没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报送纳税。 #

3.中行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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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行收取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收取。即县以上各级中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中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县和设区的市,由县联社或区办事处在其所在地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而不能分别按所属营业所的所在地估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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