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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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京人社能发[2023]142号),为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质量监督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它。 #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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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7日 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是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质量监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认证工作。
》(人社厅发[2023]148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京人社能发[2023]142号)文件要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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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质量监督坚持以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评价质量为重点、监督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
第四条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行抽查。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对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日常质量监督,并对申请条件、认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辖区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的流程和认定。 结果经过抽查。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负责质量内控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并组织质量内控人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职业技能水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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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质量控制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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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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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政策文件,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术方法;
(三)具有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5??年以上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
(四)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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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市、区评审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要求,提供认可过程相关的文字、图像资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并配合质量监督员开展评审工作。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区鉴定管理中心应当从取得市鉴定管理中心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员》证书的人员中选派质量监督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督工作。 #
第十条 市、区鉴定管理中心应当轮流派出质量监督员。 #
质量监督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任职的评价机构进行监督,也不得兼任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区鉴定管理中心派出质量监督员对辖区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行抽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执行监督任务时不少于两人分组。 涉及200人以上的认可工作,可增加人员。 质量主管。 #
市鉴定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质量监督员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员执行质量监督任务时,应当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员”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如实记录监督情况,按照监督要求客观、公正地报告。 及时向指定机构报告情况,不得隐瞒、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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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内容: #
(一)考核评价:质量监督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考核评价过程进行现场检查。 #
包括: #
审查管理人员、评价人员、内部质量控制人员的配置和分工;
考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本认证要求; #
试卷的保存和开启(密封); #
检查评估是否按照实施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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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秩序及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候选人的身份将根据对候选人名册的随机抽查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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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程评价:质量监督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过程评价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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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
过程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标准、过程评价工作记录表、评分表、过程评价质量内控措施实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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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鉴定和结果鉴定,质量监督员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进行检查。
包括:
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技能等级认证过程中与结果认证相关的实施计划、认证标准、评审记录、内部质量控制等工作记录。 #
第十四条 区鉴定管理中心将鉴定过程和检查结果报市鉴定管理中心。 市评估管理中心根据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提出备案管理意见,并向评估机构反馈。 #
第十五条 市、区鉴定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报告和分析制度,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理档案。
区鉴定管理中心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技能等级认证质量监督结果报送市鉴定管理中心。 #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随时向市鉴定管理中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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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区考核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信用档案。 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因组织管理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测定结果不会被记录。
第十七条 市、区鉴定管理中心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 对在质量监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暂停质量监督工作、取消资格。 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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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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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考核管理中心、评估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监督表中监督评价机构名称:
项目内容和结果受到监督和准备(在认证过程之前)。 备案材料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规则、考场纪律、专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考试管理规则)。 资质抽查按照评估机构备案计划组织实施。 是否按照评价机构报名计划中的人员报考条件实施等级认定,是否按照报名计划随机核对考生信息,是否现场布置试题,考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标准,现场环境是否确定满足各项要求(安静、清洁、通风、安全出口)是否张贴考场规则和说明,实施(认证过程中)是否受到监督,人员是否认证现场负责人正在履行职责。 其他检查人员是否履行职责。 是否提供监考人员的比例。 所有人员是否佩戴相关证件。 是否进行认证程序。 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抽查。 是否认可现场纪律是否有序,是否有效组织协调,评估组是否评估,是否有监督结果(认证结果),认证是否完成,认证结果是否公布,是否公开。 改进意见和建议: #
全面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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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