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土估协发(2023)14号各土地估价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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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土估协发[2023]14号
各农地估价会员单位: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电子化备案建立农地估价报告备案机制的通告》(国土资厅发〔2012〕3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召开农地估价报告抽检评议工作的通告》(秦国土资字[2014]465号)等规定,自2014年以来,省商会组织完成了多批次农地估价报告抽检评议,并通过报告点评会对报告存在的典型问题及评审规则进行过多次讲解,但从2023年度评审状况看,我省农地估价报告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农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帮助会员单位增强执业能力,增加执业风险,现就逐步减少农地估价报告品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增加农地估价报告品质的重要性 #
农地估价报告是农地估价机构和农地估价师的工作成果,是全面、公正、客观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书,才能客观反映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机构及其农地估价师对出示的估价报告依法承当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有关问题的通告》(自然资源办发〔2023〕39号)等规定,将来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均将加强对农地估价报告品质的抽验力度。希望各会员单位充分认识增加农地估价报告品质的重要性,着力推进内部品质管控,严苛落实五级初审机制,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 #
二、贯彻执行农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机制 #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电子化备案建立农地估价报告备案机制的通告》(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规定,农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农地估价报告一律推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递交农地估价报告之前,机构必须登入全省农地估价监管系统网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功能模块进行报告备案,取得农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各会员机构应严苛执行农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机制,对本机构完成的农地估价报告做到“应备尽备”,并保证报告正文和附件的完备性。资料上传完成后应检测是否存在文件格式转化错误和错传、漏传的状况,防止影响备案结果。
依据《资产评估法》和农地估价行业管理规定,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备案函为农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必备要件,各会员机构应在农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机构资质文件栏目中上传备案函。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替换上传新备案函,以防止因备案函时效性问题导致何必要的法律后果。省商会会员登记与资信等级证书可在验车证明栏目中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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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遵循农地估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
各会员单位应强化对《城镇农地估价细则》(GB/T18508-20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23〕4号)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2023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传报告前应比照规定要求,对报告格式、方法采用、参数设定、逻辑关系等方面严苛初审把关。为帮助会员逐步了解报告品质风险点和报告评审关注点,省商会梳理了评审中发觉的一些共性问题,提供你们学习参考(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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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会员单位高度注重报告品质,逐步规范执业行为,增加风险意识,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将来省商会将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布署,继续举行对农地估价报告品质的随机抽验2023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并将加强抽检结果在资信评级、推选推介等方面的应用,同时也将继续通过报告点评会、专家技术援助等方法帮助会员增加报告品质,提高执业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农地估价报告品质关注点(2023年版) #
青海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农地估价行业商会
2023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