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的通知
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
依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职称体制变革的推行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施行方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结合本地区、本部委实际认真贯彻推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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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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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施行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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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强化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品质,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市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职称机制变革的推行意见》等精神,拟定本施行方法。 #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录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根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举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施行方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应当坚持德才兼具、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平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
第四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委以下简称人力公积金部委)负责全国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公积金部委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推行工作。
行业总监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推行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推行工作。 #
第五条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会同行住户管部委制订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省人力公积金部委会同行住户管部委研究起草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自主评聘单位结合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委任要求制订本单位职称评聘标准。各省和自主评聘单位的标准不得高于省标准。
行业经理部委、有关行业商会和自主评聘单位,要按照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性,拟定具备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标准,推行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机制,减少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换、技术推广、标准制订、代表作品等标识性业绩的分值权重,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
第二章职称评审执委会
第六条各地、各部委、行业商会及用人单位等根据规定权限举行职称评审,必须申请成立职称评审执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对成立单位负责,受成立单位监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
评委会根据职称系列或则专业成立,不得跨系列成立综合性评委会。安装工程技术系列根据专业大类成立,通常不成立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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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委会分为初级、中级、初级评委会。 #
申请成立初级评委会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则专业为评委会成立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则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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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则专业在行业内具备重要影响力,就能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
(三)具备本领域一定数目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
(四)有成立评委会学者库要求的评审学者数目;
(五)制订以品德、业绩、能力为重点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评评价机制;
(六)具备举办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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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才能依照规定程序规范地召开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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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委要按照实际,明晰中、初级职称评审执委会的成立条件。 #
第八条评委会施行核打算案管理体制。备案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有效期期满必须再次核打算案。 #
原则上根据省、市、县分别成立高、中、初级评委会。初级评委会(自主评聘执委会)由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核打算案,设在县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由相应的县级行业经理部委核打算案,设在市、县的中、初级评委会分别由市、县人力医保部委核打算案。区域经济特色显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强的市或则行业,可以申请成立相应的初级评委会。 #
第九条评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为双数,按照工作还要设书记执委和副校长执委。根据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成立的初级评委会评审学者不超过25人,根据专业成立的初级评委会评审学者不超过11人。高级评委会评审学者不超过13人,根据专业成立的高级评委会评审学者不超过7人。自主评聘执委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等组成,原则上不超过17人,其中学者代表不超过7人。根据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成立的初级评委会和自主评聘执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成员需从学者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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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在举行评审大会前一周内,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委的监督下,从学者库中随机抽取学者组成当年度评委会,确因工作还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领导兼任副教授执委出席评审工作。
评委会执委聘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
第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成立评委会学者库,加强学者选调模式,广泛吸纳企业和行业商会学会的学者踏入学者库。学者库推行备案机制,每3年调整一次,每天调整数量在1/3以上。初级评委会学者库由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备案,设在市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学者库由相应的县级行业总监部委备案,设在市的中、初级评委会学者库分别由市、县人力公积金部委备案。 #
评委会学者库分教授执委库、副院长执委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主任及成员库,通常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学者组成,也可适当约请省外学者出席。学者库总数量根据评委会规定数量的3倍以上推行,其中教授执委库、专业评议组主任库需3人以上,副校长执委库按实际抽取副校长执委数的3倍以上推行。评委会学者库中45周岁以下的学者通常不超过数量的1/3,评审正初级职称的评委会学者库中50周岁以下的学者通常不超过数量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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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评委会的学者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备权威性、代表性和公平性,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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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本职称系列或则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
(五)才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职年纪并补办退职手续人员不再纳入学者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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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初级评委会办公室要确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入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地调入等人才中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学者、本行业经理部委领导、纪检监察部委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
第三章报送初审 #
第十三条报送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报送人)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则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报送条件。 #
报送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离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报送出席职称评审。 #
专业技术人才遭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报送出席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遭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报送出席职称评审,民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规被结案调查未能立案的,不得报送出席职称评审。 #
第十四条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查材料,经当地人力医保部委初审后逐项向相应的评委会报送。 #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列内举行职称评审,经个人报送竞聘、单位考评推荐后逐项向相应的评委会报送。 #
无经理部委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报送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公积金部委指定的报送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项向相应的评委会报送。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公积金、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两者一致)进行报送,对于公积金、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两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广东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两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报送职称时,原则上由公积金参保地单位报送。 #
部属单位和外地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还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县级人力医保部委出示的委托评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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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报送人应在规定的年限内根据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但凡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委内部核实或则部委间核实、网络核验等才能申领的,不得要求报送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
第十六条报送人所在单位应该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项上报。
职称评审通常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推行考核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商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初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
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报送条件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一次性告知报送人还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舍弃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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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脱产或成人教育大本科结业生,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期限,经考评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事业单位需有岗位空缺,通过竞聘方式进行。中高级职称推行全省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和初定。 #
本科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编级职称;学院本科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学院专科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具备研究生文凭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文凭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似专业的工作期限可以相乘,但文凭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的,可初定高级职称;具备硕士学位的,可初定高级职称。 #
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文凭或学位的,可按新文凭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初定;根据取得的文凭(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文凭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次确定。初定工作由厅处级单位或人力医保部委,或经县级人力医保部委授权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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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先出席工作后取得规定文凭的,取得文凭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达到任职期限的,可以报送高中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报送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似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中级职称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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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3年内可以依据本人的文凭、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报送相应职称,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估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详细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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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报送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似,否则视为不具有规定文凭2023经济师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不相似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全日制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后,将其最高文凭(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似专业。 #
报送人有多个文凭(学位)的,如有与报送专业一致或相似的文凭(学位),可按其最高文凭(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似专业。 #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脱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大学、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脱岗创业或兼职其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报送职称2023经济师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列,其创业和兼职其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根据。 #
第四章组织评审 #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审工作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初级评委会在举行评审大会前,应向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报告资格初审、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状况,由省人力公积金部委出示书面意见后方可举办评审大会。设在设区市的中级评委会向当地人力公积金部委报告评审工作打算状况,并报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备案。高级评委会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严苛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状况和资格初审等状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递交评委会评审。 #
第二十六条确立评委轮训考评机制。举行评审会前,评委会办公室规避评委进行评价标准、评审办法、评审程序等方面的业务轮训;对评委在评审其间的表现进行考评,产生业绩档案作为续任候选评委的根据。 #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大会。评审大会由校长执委或则副校长执委主持,参加评审大会的学者数量不超过评委会数量的2/3。 #
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评审大会的评审学者数量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
未参加评审大会或则中途离会未出席评议过程的评审学者不得投票、委托别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
第二十八条依据评审还要,评委会可以根据学科或则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主任通常由当年度评委会执委兼任。每位评议组评审学者不超过3人,负责对报送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学者根据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员或则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大会上介绍评议状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评审大会结束时,由校长执委或主持评审大会的副校长执委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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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评审大会必须由评委会办公室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参加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大会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评审大会推行封闭式管理,评审学者名单通常不准对外发布。
评审学者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漏评审内容,不得擅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运用职务之便攫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推行回避机制。报送对象不能兼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牵涉其旁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则其他关系或许影响客观公平的,必须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觉上述情形的,必须通告评审学者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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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评审大会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其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法发觉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成立单位调查核查。 #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初级职称评审结果通常由县级行业总监部委会同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发文发布。委托行业商会成立的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行业商会发文发布。自主评聘单位由本单位发布任命结果。初级职称评审(评聘)结果由初级评委会办公室报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备案。 #
中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发布和备案根据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
第三十四条评审结束后,报送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委必须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及时并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自主评聘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再次评审或则确认。 #
从外地、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部队复员的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的确认由初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织进行,对其原取得的职称,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公积金部委初审后,递交相应评委会确认,确认通过后换发河南节电子证书。外地调入或外省跨市流动的中高级职称的确认由所在市或厅处级单位申领。自主评聘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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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状况还要委托外地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由所在市人力公积金部委或省行业总监部委初审后,由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统一代办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职称在我省不予认可。被派驻外省市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人事关系所在地人力公积金部委委托,在派驻地报送职称评审。派驻外地的,由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委托,未经委托,所取得的职称不予认可。 #
在长三角生态红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给予互认,无需再次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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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评审服务 #
第三十六条评委会成立单位应该推行职称评价服务、咨询平台,及时公布相关新政、评审通告、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方便化服务。 #
第三十七条创新评价方法,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自身特性,采取大会、视频、通讯等评审方法,通过实践操作、人机对话、面试答辩、业绩量化、成果展示、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报送对象进行评价,增加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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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强化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方式,推动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送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及时维护全国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档案库,实现职称报送、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一网通办,加强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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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施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机制,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中级职称由评委会办公室报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制做电子证书。中高级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人力公积金部委或市直有关单位制做电子证书。以考代评的中高级职称,由县级人力公积金部委制做电子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
自主评聘单位由单位制做辞呈,根据全国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进行职称任命状况归集。
湖北政务服务网开通证书信息(自主评聘单位职务任命信息)专栏,提供网上查询、核验。 #
第六章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
第四十条确立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报送人通常必须依照职称层级逐项报送职称评审,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安装工程技术瓶颈等标识性业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引入的高层次、急需短缺等人才,可直接报送相应的中级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或常设评审组织采取一事一议、随到随评的方法确认。 #
第四十一条对纳入国家和省境外高层次人才引智计划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其间才能完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直接确认相应的初级职称。 #
对组织抽调的援外、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帮扶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确认相应的高级或初级职称。 #
第四十二条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依照其文凭、资历等,直接报送相应职称。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工作证或境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法籍人员,可按规定直接报送相应职称评审。
第四十三条对常年在艰辛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注重视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文凭和任职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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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在职称与职业资格紧密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专业技术人才国家职业资格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任命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报送条件的,个人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和任命证明,报送高中级职称。 #
第四十五条贯通安装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安装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我省安装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能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在生产一线具备精湛手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可直接报送相应安装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
第七章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六条人力公积金部委和行业经理部委应该强化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测。全面推行随机监管机制,随机抽取检测单位,抽检结果公开。 #
被检测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抵制检测或则虚报、瞒报。
第四十七条建立职称评审复审模式。推行单位自查、行业督察、人力公积金部委会同行住户管部委重点调研机制,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评委会及其成立单位的评审工作进行抽验、巡查,按照日常工作中发觉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评委会体制建设、政策执行状况和评审结果等进行抽验复审。
第四十八条借助“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送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强化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增强跟踪预警,减少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评委会成立单位必须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委核准的计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
第五十条评委会成立单位纪检监察部委要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背评审工作纪律或运用职权徇私假账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给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