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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上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3-07-2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估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不论税款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但是税款早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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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到上述规定后,我们来做个小调查,欢迎诸位积极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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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晓得企业所得税应征税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与财会准则规定是一致的,而且真的都一致吗?虽然这规定上面也有一句,本细则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专员部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另有规定的有诸如年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根据协议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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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信女子伴在申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闹铃,会发觉有这么一张表,叫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而这张表就恰恰突显了所得税上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特殊状况,进而引发与财会上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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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们就来学习学习这张表中跨期缴纳的房租、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相关税会处理。(PS:文章篇幅有点长,希望女子伴能仔细阅读完,坚信会有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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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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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收入 #

何为房租收入,恐怕女子伴们应当都比较清晰了,并且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上的处理也清晰吗?下边涛哥就来出道题考考你们。 #

涛哥有限公司(通常纳税人)将设备出租给别人使用,协议约定期限从2023年10月1日到2023年9月30日,每年不含税房租156亿元,2023年9月20日一次性缴纳3年价税总计528.84亿元(其中不含税房租468亿元)。 #

问题 #

1.财会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何时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吗?收入总额如何确认? #

2.财会上如何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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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进行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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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伴们心里有答案了吗?没答案的也没关系,涛哥这就为你们一一揭开! #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关于增值税是这么规定的,出租服务采取预收款模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日。在本例中,涛哥有限公司还要在2023年9月20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2023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确认总额为3年房租的总计总额46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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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从2023年10月末开始分期确认收入,每月确认的房租收入为13亿元(156/12),则2023年确认的收入为39亿元(13亿元*3个月); #

所得税上,是根据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房租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该规定,涛哥有限公司还要在2023年9月20日确认所得征税入的实现,这与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一致的,并且与财会处理是不同的,也就是形成了税会差距,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

虽然我们还要留意到,关于房租,企业所得税上也有一个规定,也就是也有第二种处理方法,假如交易协议或合同中规定出租时限跨年度,且房租提早一次性支付的,按照规定的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租赁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出租期内,分期均匀记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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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在满足出租期跨年度,且房租提早一次性支付的条件下,有两种方法,第二种则与财会处理相似,不会形成税会差距,因此这个也给企业提供地税筹划的空间。 #

在这儿涛哥把上述案例改一下,把协议约定期限改为从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在2023年12月15日一次性支付一年房租,请问在所得税上的处理是不是也同样有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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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哥告诫诸位女子伴,我们只有在满足上述所说的出租期跨年度,且房租提早一次性支付的状况下才有两种处理方法,这儿期限只约定在2023这个年度,并没有跨年度2023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所以不适用分期确认,只好依照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在协议约定的2023年12月15日确认应征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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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的男子伴就该问了,出租期跨年度,假若不满一年那还适用两种处理方法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求跨年度,不要求满一年!假如协议约定期限是在2023年12月至2023年5月,同样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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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财会上对于收到的房租收入通常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即便特殊行业将其作为主业的,则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目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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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收到房租收入时: #

借:中行存款528.84(单位:亿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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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预讨债款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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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84 #

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末每月确认房租收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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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预讨债款13 #

贷:其他业务收入13 #

第三个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补报,由于在满足条件的状况下所得税与财会的处理是可以一致的,税会之间无差别,也就无需补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因此我们在这儿对第一种有税会差距的处理方法进行例子补报。我们瞧瞧右图: #

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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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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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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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如下: #

(注:为了便于女子伴浏览,上述总额均以“万元”为单元进行补报,然而在实际补报中还要根据以“”元“”为单位进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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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发觉,税会之间在最先开始的2023年形成的暂时性差别429亿元,在后续2023-2023年其间(156+156+117)纳税调整后已无差别。 #

02 #

年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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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资金提供别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则因别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年息、贷款本息、债券年息、欠款本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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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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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年息收入,那关于年息收入的财会核算,男子伴晓得吗? #

我们在判定年息收入记入哪些财会课目时,我们还要先弄清楚年息收入的来源,是企业中行存款的存款年息?还是企业让渡资金使用权、把资金出卖给别人使用而缴纳的本息?还是企业主动订购理财产品取得的本息收入?根据上述来源财会处理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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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存款年息的确认,通常企业在实际收到时直接冲减财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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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借贷本息收入的确认,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借贷本息和约定的利率估算应缴纳的本息,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文将主要阐述该类年息收入的纳税调整及所得税报送表补报。 #

3.关于转债年息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按照新财会准则规定,或许会界定为以摊余费用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其他综合回报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转债年息收入和具备融资性的分期付款销售、融资出租、现金折扣等产生的利息收入牵涉面广,本文暂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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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还要留意到,财会上对于年息收入都基本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但是方式或许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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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处理 #

1.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上对年息收入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外债人应付本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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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行存款年息收入,是免增值税的,在实务中,企业通常都是收到年息后才直接冲减财务成本,平常每月并不确认收入,财会处理结果与税法规定一致,基本上也都是收付实现制,无税会差别,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

3.关于借贷本息收入,年息支付的时间通常都是贷款双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时间并不一致,支付的方法也不一致。财会上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地税处理或许确是还要根据收付实现制,两者存在税会差距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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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涛哥有限公司(通常纳税人)用自有资金在2023年9月1日将一笔200亿元的资金卖给乙公司使用。协议约定:借贷年限一年,利率7.2%,年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分别是2023年2月28日和8月31日,出具增值税收据的时间为每天收到年息后出具。 #

1.财会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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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出借时(2023年9月1日): #

借:其他预收款-乙公司(单位: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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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中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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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至12月确认年息收入(每月): #

借:其他预收款-乙公司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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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

贷:其他业务收入113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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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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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待转进项税额679.25 #

(*7.2%/12/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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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确认年息收入=11320.75*4=45283.00元 #

注:因借贷本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在收讫年息或则协议约定的缴纳本息的日期(即2023年2月28日和8月31日),因此在2023年9月至12月每月确认年息收入时应先将其记入“应交税金-待转进项税额”科目。 #

每半年缴交年息时(2023年2月28日和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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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中行存款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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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 #

应交税金-待转进项税额40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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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1.06*6%) #

贷:其他预收款-乙公司72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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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缴纳年息时借贷本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早已发生,因此要将应交税金-待转进项税额”科目转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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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欠款时(2023年8月31日): #

借:中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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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其他预收款-乙公司 #

2.税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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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中可以看出该案例中财会处理确认年息收入总额为45283.00元,国税处理在2023年度所得税报送中应确认收入为0元,而且还要在2023年2月28日和8月31日各自确认收入67924.5元(200*7.2%/2/1.06),即2023年度总计须要确认应征税入元,所以报送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先进行纳税核减后在2023年度再纳税调增。 #

3.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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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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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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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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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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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会处理 #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财会上核算就相对比较简略了,一般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

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协议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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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解读 #

2023年初签署一项商标使用权协议,协议约定商标使用年限为4年,使用费金额为200亿元,每三年计费一次,在签署协议的时侯第一次缴纳使用费,实际缴纳100亿元,财务人员在财会上已确认50亿元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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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商标使用权收入在2023年还要进行纳税调整吗?调整的总额是多少呢? #

那都提到这儿了,坚信女子伴都清楚了,商标使用权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亿元,我们只要记住根据协议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好,协议约定是每三年计费一次,每天缴纳五年使用费,第一次是在2023年初,也就是2023年还要在所得税上确认应征税入100亿元,但账上只确认了50亿元,故调增50亿元。具体差别如右图所示: #

2.牵涉的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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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列总额与上面房租收入一样以“万元”为单位,之后年度可参照上述房租收入的补报方式,这儿不再例子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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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小结出,不仅房租收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与财会准则上的处理是可以一致的外,大多数状况下,房租、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会上与所得税的处理还是不一致的,还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三项有个共通点都是根据协议约定应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调整牵涉到的表格为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女子伴们目前对这张表是不是比较熟悉了呢!有任何疑惑的也可以下方留言,欢迎转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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