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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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从环境保护的防治来说,是我国经推行多年后的实践与小结,它的施行才能有效控制施工建设中形成的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增加建设的品质及其对环境发展影响的可持续性,是对我国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制的一项重要补充。它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相辅相成,是避免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我国防治为主环境法规的详细化、制度化。
一、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详细是指建设项目(包含改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扩建项目)还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工使用。 #
“三同时”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明晰规定。 #
二、“三同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行规定 #
1973年,《关于保护和缓解环境的若干规定》对“三同时”制度有较为简略的描述。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三同时”制度做了逐步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详细规定。1998年,随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法》的废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的实施,“三同时”制度得以逐步明晰。 #
在2023年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中,专门用了8个条款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以下为详细的规定:
三、哪些行为会遵守“三同时体制”
通过上述图示,可知“三同时”制度囊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验收开工及开工使用多个阶段。我们常说的“未验先投”的非法行为,也是其中初验开工阶段的一种非法行为。
(一)广东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屏山县环保局行政慈善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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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5日,广东省甘南州龙里县环保局在执法检测中发觉鸿发大理石公司、雄军大理石公司等七家大理石加工企业均存在未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工”要求配套建设,并将生产中的废水直接排放清水江,导致清水江漂浮物和污垢污染的后果。榕江县环保局勒令鸿发大理石公司、雄军大理石公司等七家大理石加工企业立刻停产整改。鸿发大理石公司等七家大理石加工企业在收到停产整改通告后,在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报请初验的情形下,仍私自完工生产并继续向清水江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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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山县环保局未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未依法对鸿发大理石公司、雄军大理石公司进行罚款为由,通过慈善仲裁人身分向余庆市人民法庭提起行政慈善仲裁。法庭裁定确认屏山县环保局在2014年8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鸿发、雄军等企业非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非法。 #
(二)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诉南平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诊所行政附送刑事慈善仲裁案 #
2012年,辽宁省铁岭市江源区中诊所建设综合楼时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综合楼未经环保初验即投入使用,并将医疗废水经杀菌粉处理后直接排入院内渗井及院外铬渣,污染了周边地下水及壤土。2014年1月8日,江源区中诊所在进行建筑设施改造时,未执行建设项目的预防污染举措应该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江源区环保局对区中诊所做出处罚行政罚款和限期改正、限期代办环保初验的行政处理。江源区中诊所因废水处理系统建设资金未到位,继续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泥。2023年5月18日,在江源区中诊所未提供环评合格报告的状况下,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区中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 #
2023年2月29日,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慈善仲裁人身分向四平市高级人民法庭提起行政附送刑事慈善仲裁,诉求责令江源区中诊所立刻停止非法排放医疗废水,确认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校准监管行为非法,并要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立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勒令区中诊所有效整改建设废水洁净设施。2023年5月11日,尚志市高级人民法庭做出行政裁定,确认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江源区中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非法;责令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江源区中诊所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整改。刑事裁定责令江源区中诊所立刻停止非法排放医疗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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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机制”两个非法行为的,怎么罚款?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已完工投入生产或则使用,同时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机制的非法行为必须怎样罚款,全省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执委会2007年3月21日做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地委复〔2007〕2号)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送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完工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还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工、未经初验或则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安装工程即将投入生产或则使用的,必须分别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相应罚款。” #
据此,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机制两个非法行为的,必须分别依法做出相应罚款。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5日,环境保护局在检测中发觉叶某经营的展馆加工点存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预防设施,形成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2023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局做出对叶某处处罚两亿元的罚款决定。2023年3月7日,环境局对公司进行调查,发觉该公司有3个工厂现场运行展馆底柜加工,无相关环保手续,环境局认定公司有3个工厂从事展馆底柜加工,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初验的状况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2023年6月7日,叶某不服,申请抗诉。2023年8月30日,政府做出维持环境局罚款决定的抗诉决定。叶某不服,向高院控告。
裁判观点:叶某选址进行展馆底柜加工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叶某作为经营者2023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其选取校址并组织生产就意味着其主观上觉得选择的校址符合生产条件,所以其必须保证所选取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细则》的相关规定。另外,《建设项目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还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工使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建设项目细则》规定的“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环境监管的两项重要的环境法律体制。《建设项目细则》第二十三条即是对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机制的罚款规定。叶某出租民房从事展馆底柜加工,环保设施未经初验即投入生产或则使用,其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机制的非法行为仍然处于连续或则继续状态,环境局可以对其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机制的非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因而,本案叶某“未批先建”和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机制是两个独立的非法行为,应分别做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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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就是对项目建设在环境安全方面的过程管控2023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只有项目在严苛的监督和管理下举行,能够保证建设项目的正常和无污染的安全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