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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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布了《关于调整2023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部份内容的通知》:
2023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委托2023年内蒙古执业药师考试,依据《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第八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23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目考试大纲部份内容调整事宜。 #
现通知如下: #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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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告》(国办发〔2022〕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告》(国办发〔2022〕11号);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医药卫生制度变革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告》(国办发〔2022〕14号)。
《大纲》调整的详细内容 #
上述政策策、法规的相关内容还要在《大纲》中有所展现2023年内蒙古执业药师考试,现将原《大纲》进行相应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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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第一大单元中,第一小单元第一细目提高“‘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重点任务”要点;第二小单元第一细目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要点;第五小单元第三细目“药品溯源码编码要求”要点更改为“药品溯源码编码和标志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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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第三大单元中,第四小单元第一细目要领更改为“药品召回和药械品质问题或则其他安全隐患的划分”和“药品召回的分类与分级及监管职责分工”;第四小单元第二细目要领更改为“药品新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主体药械召回的义务”和“调查评估、主动召回和限期召回的施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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