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技术人员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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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是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告》(会计〔2022〕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状况拟定。 #
一、《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的适用范围 #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2023青海省会计继续教育,或不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均列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自取得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自从事财会工作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二、《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的管理制度 #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明确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组织推行。省级以上财政部委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总监部委,根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新政起草、实施、监督检查等2023青海省会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负责统筹指导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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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明确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公需课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财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必须把握的财务财会、管理财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公布的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手册、专业课目手册,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
针对上述继续教育内容,《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规定了灵活的继续教育方式。除出席省财政厅授权的网课和网路财会继续教育机构的轮训,财政部委、用人单位组织的财会类专业大会、培训外,还包括出席县级以上财政部委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轮训、全国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财会相关考试、会计类本科以上文凭(学位)教育、承担财会类研究课题、发表财会类论文、出版财会类书籍等继续教育方式,促使继续教育与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密切结合,增加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成效性。
四、《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的学分管理和学分登记 #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明确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推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超过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超过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明确对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状况推行登记管理。 #
用人单位组织举办的财会类专业大会、培训,必须提早将大会的议程安排、具体内容和轮训的课程计划、考核方法等申报同级财政部委进行初审备案,并在结束后将参会(训)人员名单、考核结果申报同级财政部委,方可有效登记学分。 #
省财政厅确立全国统一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市(州)、县财政部委规避本地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财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
五、《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对财会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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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继续教育品质,《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明确了对财会继续教育机构教学场所、师资力量、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要求,还对财会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同时,指出应该充分发挥财会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轮训基地(中心)等在举行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六、《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对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评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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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充分展现继续教育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是指出用人单位应该推行本单位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制度,将出席继续教育状况作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评价、职称报送、岗位录用的重要根据。二是强调财政部委应该强化对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状况的考评与评价,并将考评、评价结果作为出席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财会工作者评比、高端财会人才选拔等的根据之一,并列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或出席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财政部委必须依法依规勒令责令改正。三是指出财政部委必须依法对财会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财会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品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当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