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时事新闻 > 教育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征收对象是谁?答复

2023-04-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1、排污费征收的对象是谁?

答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规定的征收对象,由原《征收排污费暂行方法》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明晰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公商户”。 #

2、对企业周围无村民的,且厂界噪音超标,是否还要收取噪音排污费?

#

答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照环境噪音污染预防法的规定,形成环境噪音污染超出国家环境噪音标准的,根据排放噪音的超标信噪比收取排污费。”因此,但是企业周围无市民,而且企业排放噪音超标,并干扰别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必须缴付排污费。 #

3、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项目是否也应当加倍征收排污费? #

答复:否。 #

4、对于已步入破产程序,部份工厂已分包别人,或自行生产尚未停产的厂矿企业应怎样计费,计费通告所针对的主体必须是谁?

#

答复:步入破产程序的2023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自行生产尚未停产的,根据“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申领。分包别人的由承包人负责收取排污费。 #

5、农村个体经营者用水量较小,不排入任何湖泊,全为院内自然渗透和蒸发,能否计费?

#

答复: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和个体公商户应交纳排污费。湖泊除了包括地表水还包括地下水。 #

6、大于20张病房的诊所,其外排废气不超标能够计费?

#

答复:根据排污就计费的原则,应该计费。 #

7、无组织排放的矿场烟尘、饮食油烟、油漆是否征收排污费? #

答复:必须计费。

#

8、pH、色度、大肠球菌超标是否加倍? #

答复:按“标准管理方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估算方式的规定,不加倍计费。

#

9、对拒缴行为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予罚款?

#

答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进行行政罚款。

#

10、2003年7月1日之后对各企业的排污计费是否可以按先前的检测报告书计征排污费。 #

答复:假如排污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先的检测数据进行核定。 #

11、如果按企业报送核定的状况计费后,发觉企业另有偷派或虚报情形,是否可以退还,并且加倍? #

答复:可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罚款,但不能加倍征收。

#

12、存栏规模49头牛、499头猪、4999羽鸡、鸭等的种植场,能够退还其废水排污费?若不能,则于其他较大规模的同类排污者来说不公正!

#

答复:不收 #

13、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中规定诊所病房小于20张的征收排污费,而且给出了难以检测时的污染当量值,但《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征收废水排污费的通告》〔计物价〈1993〉1366号〕规定,对私立医疗机构不得征收废水排污费,目前是不是还亦然执行? #

答复:《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征收废水排污费的通告》将在7月1日后废止。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及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

14、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和方法是何种? #

答复:排污费应当列入财政决算,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适于下述项目的拨款补贴或则借贷贴息:

#

(一)重点污染源预防; #

(二)区域性污染预防; #

(三)污染预防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预防项目。

#

详细使用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委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征询其他有关部委意见后拟定。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

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批准的用途使用。 #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委和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委和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

审计机关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15、排污费由谁来征收,都有这些项目? #

答复: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应按下述排污计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一)废水排污费。对向湖泊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水排污费;超出国家或则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方法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征的计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

对向城市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按规定交纳废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废水排污费。

#

对城市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其处理后座放废水的有机污染物(物理鞭毛量、生化鞭毛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小肠菌群超出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方法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征的计费额加一倍向城市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营运单位征收废水排污费,对水质、总磷暂不计费。对城市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废水排污费。 #

(二)废水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水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水排污费。 #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完工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则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模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规定的,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噪音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音污染超出国家环境噪音排放标准,且干扰别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根据噪音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音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音超标排污费。

#

16、我市废水处理费是随收取供水费时一起收取,所以对收取了废水处理费,但废水没有踏入废水处理厂,能够征收排污费。 #

答复:征收。 #

17、从事个体公商活动,应在公商部委登记但未登记的,能够征收排污费? #

答复:应首先配合公商部委对其非法经营行为给予取缔,并退还其经营其间的排污费。 #

18、大小型轧钢行业中甲烷.粉尘.一氧化碳怎么核算排放量? #

答复:能检测的应检测,难以检测的,按物料衡算核算。

#

19、火力发电厂将贮灰场的粉矿渣转让给筑路部委,筑路部委在灰场取灰时又没有采取有效举措,导致局部扬尘污染,问是否应当收排污费?如何核定?向谁计费? #

答复:必须征收排污费,向灰场所有者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检测估算征收。

#

20、关于施行简易计费标准的大型企业是怎样划定的,是否有标准? #

答复:拜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告》(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

21、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方法》,对已开征废水处理费,但某单位排放的废水又未踏入了城市废水集中处理厂,而选用加清水稀释,污染物达标或部份达标直接向外环境排放踏入湖泊,怎么征收排污费? #

答复:对加清水稀释的问题应进行整治,并按规定根据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目推行数量计费。 #

22、总量计费后加倍计费最多可加几倍

#

答复:加一倍。 #

23、建筑施工噪音超标准排污费加一倍征收,沿边界宽度少于100米,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噪音超标,其边界宽度是一条边界,还是多条边界宽度之和? #

答复:指多条边界之和。 #

24、由于不可抗力的遭遇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半、免收排污费,怎么划分重大经济损失?怎样划分减收和收取?排污者因有特殊状况不能按量收取排污费的可申请补交排污费,请问怎么划分“特殊状况”? #

答复:根据《关于免征及缴交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告》(财综【2003】38号)执行。

#

25、对第一类水污染物在工厂取样比较困难时,能否在企业总排口取样? #

答复:不可。 #

26、按规定企业专用固体废物存放场应符合环保标准则不计费,请问“符合环保标准”有没有详细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

答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01)中有规定。 #

27、自来水公司排放废水能否计费?有无物料衡算系数或其他方式? #

答复:应计费。以检测数据为核定根据。 #

28、垃圾处理场污水、废气超标怎样征收排污费?

#

答复:应作为排污者对待。 #

29、冶炼渣(25元)和煤矿渣(5元)混和排放,以什么征收标准计费?

#

答复:分别核定征收。 #

30、排污费缴纳的时限只有三个月,排污者少于缴款年限后,除行政罚款外2023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是否同时一定报政府勒令停产停工整治?

#

答复:是。 #

31、对以填埋模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征收。假如以其它形式(如焚化)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能够计费?

#

答复:按实际排放污染物征收焚化单位的排污费。

#

32、排污者对初审决定书的排污量仍有异议,是否可以直接提出抗诉或行政仲裁. #

答复:不能。

#

33、按《排污费征收标准及估算方式》表4估算的废水排污费能够加倍征收?(难以实际检测或物料衡算) #

答复:按规定,只有超标能够加倍计费,倘若晓得超标,就应当有实际检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所以就不能用表4核定排污量。 #

34、对建筑施工噪音进行现场瞬时检测计费是否可行?

#

答复:不可以。

#

35、畜禽饲养场估算后污染当量数是指月还是季、年? #

答复:足额。

#

36、按规定,企业厂界超出100米有两处以上噪音源超标的,可以加倍计费,请问该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建筑施工噪音?

#

答复:适用于建筑施工噪音。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