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结构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的通知
组织结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文电、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综合、安全保卫、信访、督查、政务公开、信息化、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拟订并推行机关政务工作规章机制;组织举办综合考察和建议议案代办;组织、协调重要活动和应急管理有关事务性工作。
#
(二)法规宣传与行政审批科
组织推行品质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测推行状况;组织拟订并指导推行全市品质技术监督地方新政和管理方法;承当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和管理工作;承当本局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品质技术监督法规新政宣传、执法监督和执法人员轮训、考核工作;举办行政抗诉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举办本局新闻公布工作;承当物理标识产品保护、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校长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申领本局有关行政许可、行政服务、行政确认、年检验车等事项。
#
(三)品质管理科 #
研究制定并组织推行全市品质发展规划和新政举措,组织、指导全市品质管理工作;组织推行品质奖励机制,积极推动名牌战略,负责有关品质奖、湖南名牌产品报送推荐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品质信用监管的推行与信息公布工作;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测;协助推行缺陷产品召回、重大产品品质车祸调查;组织全市品质情况剖析并定期公布品质情况剖析报告。 #
(四)标准化科
加强全市标准化战略的推行202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2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组织推行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监督检测全市有关强制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推行,对标准推行疗效进行评价;参与组织地方标准和渔业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组织举办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工业、农业、服务业及其他领域标准焦化作;指导和协调市内行业、部门的标准焦化作;负责实施选用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和组织企业采标报送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形码管理工作。
(五)计量科
#
组织推行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指导全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内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承当权限内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平计量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计量用具,组织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承当制造、修理计量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诉讼检定;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工作,承当产品能源效率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局有关行政许可提出意见。
#
(六)认证监督管理与科技科 #
承当检测检验机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机制的推行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举行;承当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当对认证机构、认证轮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推行全市质监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本级品质技术监督技术武器和技术整修项目;制定本局科研经费年度计划并贯彻执行;组织举行品质技术监督方面对眼科技交流与合作。 #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市特种设备车祸调查处理办公室) #
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检测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测试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对本局有关行政许可提出意见;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车祸,按权限组织特种设备车祸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剖析;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搜救管理工作;组织推广特种设备重大安全和节能技术成果;监督检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状况。 #
(八)产品品质监督科
#
拟订全市产品品质监督工作机制并监督推行,组织、指导全市产品品质监督工作;拟订并组织推行全市工业产品、消费品的重点监管目录和定期监督检测计划;承当产品品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推行产品品质监督抽检及后处理工作;依法承当乳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乳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产品品质监督检测机构,依法组织取缔产品品质监督检测机构的非法行为;承当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组织举行生产领域产品品质专项治理和冒充伪劣行为的惩处行动。
(九)计划财务科
制定并组织推行全市品质技术监督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本级品质技术监督系统财务决算、决算;管理市本级品质技术监督系统的各种奖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技术武器配置、财务信息和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市本级品质技术监督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销毁工作;承当市本级品质技术监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
(十)人事科 #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党员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寿险、教育轮训、队伍建设、外事等工作;承当管理权限内的党员任命、考核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职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工作。
(十一)机关地委织按章程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工作。 #
(十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