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扶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若干意见通知你们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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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型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更广泛地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合技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2023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对北京市卫生局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临床类型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豫西医业〔2011〕30号)中,对出席过中医药知识轮训和中医药适合技术推广轮训的临床类型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资质问题进行了明晰,现将该通告转发给大家,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各县中医药管理部委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扶植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鼓励中医学习西医,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合技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型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中医人员从事推拿医治定性问题的请示》(郑卫〔2010〕233号)回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细则》第三条明晰规定“鼓励中中医互相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升,促使西医、西医两种医学机制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关于扶植和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晰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合技术2023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基本实现每位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还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鼓励西医师学习西医,培养一批中中医结合人才。举办面向基层大夫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合技术轮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扶植和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席过中医药知识轮训和中医药适合技术推广轮训的临床类型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过注册执业类型和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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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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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医药管理局 #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