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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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建设部、国家环保总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安装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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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委会同建设行政总监部委组织推行,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出席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
第三条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份内容,每部份内容均为2个半天2023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大纲,每位半天均为3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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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符合《注册环保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2023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大纲,可申请出席基础考试: #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安装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安装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参看附录1,下同)或相似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安装工程、给水排水安装工程、热能与动力安装工程、土木安装工程等专业,参看附录1,下同)中学专科及以上文凭或学位。 #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似专业学院本科文凭,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三)取得其他专业学院硕士及以上文凭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有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席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似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二)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似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似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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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似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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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文凭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似专业学院本科文凭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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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其他专业学院硕士及以上文凭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第六条截至2002年12月31近日,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出席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似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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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似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似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四)取得本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似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文凭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似专业学院本科文凭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学院硕士及以上文凭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学院本科文凭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本科文凭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似专业本科文凭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安装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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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初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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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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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会考定点中学,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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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卷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举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轮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相关轮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
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应严苛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机制,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苛违反保密机制,防止泄露。 #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应严苛违背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机制。对遵守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