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测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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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中证协公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检测施行条例》,将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类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 #
与原先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规定相比,新政的这些地方都有较大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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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名称由原先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弄成了期货行业水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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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应当条件;
三、报名条件进行了紧缩2023证券从业资格证有用吗,本本科在校生不再具备报考资格,本科在校生仍可报考;
四、成绩有效租期两年,此前默认常年有效; #
五、考试的组织方式新增了预约考试;
六、考试违法情形由原先的17种降低至20种,加强对考试违法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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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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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检测施行条例》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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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证券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国家相关考试规定,规范召开期货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工作,美国期货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检测施行条例》(以下简称《测试条例》)。现将有关状况说明如下: #
一、起草背景 #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行20余年,为期货行业选调从业人员把住了“入门关”,约有100余千人踏入期货行业从事期货业务。同时还有大批公众通过出席考试,学习把握了期货法律和基础知识。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为培植资本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新《证券法》的出台施行,期货行业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模式已改变,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应当条件,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管理体制已显著滞后于情势变化,亟待进行相应调整和加强。 #
二、主要内容 #
《测试条例》旨在规范期货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命题、成绩管理、参与各方责任等。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
(一)变更考试名称,确定检测分类 #
将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类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相应的考试名称变更为期货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检测,明晰检测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和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两类。其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包括通常业务水平评价检测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分为通常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和专项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 #
(二)明晰检测目的 #
新《证券法》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必须品行良好,具有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相应的《测试条例》将检测目的调整为以考评从业人员的相关基础知识为主,转向综合调研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行业和对应岗位要求,规定了检测成绩是证明其具有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专业能力参考,同时规定了检测课目试题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该课目达到基本要求。 #
(三)调整考试组织方式 #
近几年,受新冠灾情等影响,考试组织步履维艰。灾情常态化下,为保证考试的正常组织推行,便于行业从业人员入职调职还要,商会在原社会会考的基础上,针对行业从业人员推出专场检测和愈加灵活的预约检测,并规定了检测的组织推行要求。 #
(四)调整报考条件和成绩管理方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业务(产品)创新丰富,从业人员须要及时了解把握新政则、新业务、新产品,能够着力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为引导公众理智“考证”,综合过往参考人员从业状况和期货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借鉴其他水平评价类检测,调整了报考条件和成绩管理体制,设置成绩有效期。同时,为做好新老体制的衔接管理,给予新人新方法,奶奶老方法的规定,即原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通常从业资格考试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相关课目考试成绩常年有效;中级管理人员资质检测相关课目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6个月。 #
(五)明晰违法责任,严厉检测纪律 #
按照近些年来发觉的考试违法情形及新特性,分类明晰违法责任,力求处理格外精确、合理。明晰检测非法情形从原先的17种降低至20种,并依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型调整为轻度、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对非常严重的违法情形,予以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60个月。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状况 #
《测试条例》征求意见其间,商会共收到监管部委及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以及社会个人书面意见建议约900余份,其中行业机构反馈79份,社会个人反馈877份,反馈较为集中的内容包括成绩时效445份、报名条件209份、制度衔接53份,达到基本要求10份,其他意见160余份。结合检测实践,经认真研究,商会采纳和部份采纳了748份反馈的合理意见,占比为78.24%,牵涉条例29条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占条例总条数的52.73%,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考试报考条件逐步明晰 #
针对行业和社会人员提出的学院硕士和学院本科应届结业生能够出席考试,予以明晰反馈。商会将《测试条例》第七条,报考条件中明晰了中学本(专)科应届结业生可以通过已出具聘用通告的行业机构报考出席检测;之外,提高了“具有大学或相当于小学文化程度”的相关内容解释,以及期货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条件和期货服务机构中级管理人报名条件。 #
(二)成绩有效期逐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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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检测课目成绩成效的内容,商会在参考其他行业考试有效期的基础上,结合期货行业从业的要求和特性,对检测课目有效期进行调整。通过检测的课目有效期从12个月延长为36个月,在此基础上,对维持成绩有效性,进行吊销登记或从期货行业机构辞职连续时间从12个月延长为36个月。同时删掉了通常业务水平评价检测期货市场基础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课目达到基本要求的时间为12个月的要求。 #
(三)逐步明晰检测的组织方式和组织责任 #
按照反馈意见,对检测的组织方式进行分类,包括常规和预约两种检测方式,明晰了两类检测的详细要求、组织形式、报考人员范围等;同时按照两类检测方式的优点,对第四章考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针对性调整。之外,逐步压实期货行业机构组织检测的相关责任,提高了组织留意事项和出现问题的处理等内容。 #
(四)衔接适用中检测课目有效期逐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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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测试条例(征询意见稿)》中衔接适用条款规定较严的反馈,商会对《测试条例》发布前通过相关课目的有效期在征询意见稿60个月的基础上进行放宽,标准与原体制规定时间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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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检测施行条例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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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期货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检测的推行工作,评价期货行业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更好地适应我国期货行业高品质发展新要求,依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方法》)《证券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参照国家相关考试规定,制订本条例。 #
第二条期货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和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 #
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分为通常业务水平评价检测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检测(含期货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证券剖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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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分为通常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和专项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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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美国期货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组织施行检测,负责制订检测规则、工作程序、实施标准,组织命题、考务管理等工作。 #
第四条商会组织的检测工作接受美国期货监督管理执委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五条商会依照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原则,成绩可作为证明检测人员具有从事相应期货业务专业能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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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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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检测的通常业务水平评价检测对应的基础课目为:期货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检测对应的专业课目为:期货投资顾问业务、发布期货研究报告业务、投资中行业务等。 #
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的通常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对应的课目为:期货公司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专项中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对应的专业课目为: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证券评级业务中级管理人员资质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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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报考出席通常业务水平评价检测的人员,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
(一)报考截至日年满18周岁; #
(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认可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具备大学或相当于大学文化程度,且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工作经历;或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期货行业机构已出具聘用通告的中学本(专)科应届结业生等人员。
(三)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通常业务水平评价检测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或符合《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报考出席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检测。
根据《监督管理方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期货评级等相关监管规定出席检测的人员,或通过通常业务水平评价检测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考出席初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 #
第八条报名人员所出席检测课目的考题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该课目达到基本要求。
第九条检测课目的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检测或初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检测成绩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其通常业务水平评价检测成绩在此其间持续有效。检测成绩超过有效期的,相应成绩失效。 #
已通过水平评价检测的期货行业专业人员,在期货行业从业或任职其间的所有检测成绩持续有效;检测达到基本要求后36个月内未进行执业登记或未任职,或从期货行业机构辞职少于36个月的,所有检测成绩失效。 #
第十条检测包括常规检测和预约检测。 #
常规检测是指考生在规定时间、指定考点和考场出席检测,检测全程接受工作人员监督和视频监控,常规检测包括统一检测、专场检测等组织方式。统一检测面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报考条件的全部人员;专场检测面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报考条件的期货行业机构人员,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新政的特定人员等。
预约检测是指商会按照期货行业机构检测需求,在约定时间,约定考场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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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商会推行检测信息系统,记录出席检测人员信息、测试成绩等有关信息。 #
第三章命题 #
第十二条检测命题必须遵守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苛遵循各项工作纪律,着力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商会起草命题学者管理体制,成立命题学者库,组织命题学者举行命题工作。命题学者由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高等高校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有关学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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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命题学者根据检测大纲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测试统编用书或则商会指定的参考书目举行命题。命题不得少于检测大纲规定的范围。试卷必须题意明晰、客观精确,不存在争议性或则认识不一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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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命题学者根据商会起草的命题程序和标准,撰写、审核、修订试卷,确立标准化题库。题库必须根据有关法规、知识变化等状况,定期进行检测、更新。 #
第十六条商会确定各检测课目试题的题量、题量和检测时长,并事先给予公告。 #
第十七条商会按照检测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结构等要素,设定组卷规则,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组成检测考题。试题必须经过初审、复核和难度评估。 #
第十八条检测试题组成的同时,必须生成试题答案、评分标准。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必须具备惟一性,生成后不得私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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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检测应该推行备选考题模式,检测施行前,由检测系统随机抽取检测使用的考题。 #
第二十条命题可以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工作方式,组卷必须采取集中大会的工作方式。 #
第二十一条商会制订检测保密管理机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题库、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学者和出席命题有关工作的其别人员,必须事先接受保密轮训,订立保密承诺书,并严苛违反保密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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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学者自出席命题工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水平评价检测有关的轮训工作,不得参与撰写、出版有关检测的补习教材等或许阻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四章考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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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商会确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考务工作制度,保证常规检测和预约检测相关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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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商会组织推行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公布公告或通告、接受报考、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成绩、咨询等。 #
第二十四条常规检测年度举行计划由商会确定并通过官方媒体公布。常规检测的详细施行时间、报名形式、测试地点等以考前商会公布的公告或通告为准;预约检测通告通过商会相关系统向期货行业机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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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报名人员出席常规检测的,应根据商会公告或通告右手定的报考平台进行报考。预约检测由申请检测的期货行业机构整理报名人员信息,通过指定平台进行报考,参考人员信息与申请人员信息应当一致方可出席检测。 #
第二十六条报考出席检测的人员应根据商会报考公告或通告的要求填写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有关护照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造假、伪造相关证明出席检测。 #
第二十七条商会统筹安排检测的考区、考点、考场,初审确认阅卷人员信息,并由检测推行机构管理考场事务,维持考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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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检测通过计算机作答,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考生在检测其间,应自觉遵循考场纪律。考生存在遵守考场纪律的,阅卷人员应告知其或许承当的违法责任,私自考生应主动配合阅卷人员的检测,并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有关违法事实。 #
考生抵制签字的,由两名以上阅卷人员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其有关违法事实及抵制签字状况。 #
第三十条监考采取计算机或人工评阅的形式进行,商会应采取必要举措保证成绩的客观、准确。 #
第三十一条检测成绩由商会在检测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欧盘曝光,考取人员可以通过商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法查询检测成绩。 #
第三十二条考生对检测有异议的,必须在成绩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欧盘向商会提出2023证券从业资格证有用吗,否则将不予受理。商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欧盘给予处理,向考生提供相关课目的作答状况和初审推论,不接受考生针对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商会负责检测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采取必要举措保证系统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漏。
第三十四条商会可委托相关机构协助承当全部或部份考务工作,可委托考区所在地方期货业商会进行巡考监督,相关程序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商会管理体制执行,订立合同应明晰相关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
第五章非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检测的公正、公正举行,出席检测的考生、命题学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苛违反检测的相关规定,服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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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检测的期货行业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关要求,维护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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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商会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度、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相应采取取消当场成绩、取消当次全部检测成绩、禁止一定年限内参加检测以及认定不适于从事相关业务等举措,上述违法信息将列入期货行业执业名声激励约束模式。 #
因通常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被商会采取严禁一定年限内参加检测等举措的,禁考其间内参加检测的,成绩无效。
第三十七条考生存在以下轻度违法情形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商会将采取取消当场成绩的举措: #
(一)未按要求将与检测无关的物品堆放在指定位置的; #
(二)未在规定坐位出席检测,或则在检测过程中私自离开坐位的; #
(三)被判断检测成绩异常,且未按要求再次出席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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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准考证、草稿纸带离考场的;
(五)必须给与相应处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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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考生存在以下通常违法情形之一的,商会将采取取消当场成绩、自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严禁出席检测的举措: #
(一)在检测过程中查阅有关纸质材料的; #
(二)偷窥、抄袭答案或则协助别人剽窃的;
(三)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施行影响别人检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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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予以相应处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考生存在以下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商会将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检测成绩、自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严禁出席检测的举措;同时,商会将对上述考生中完成执业登记或正在进行执业登记申请的人员采取认定二十四个月不适于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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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检测中使用相机等电子设备查阅相关内容的;
(二)编造相关护照、档案、证明等其他材料取得检测成绩的;
(三)蓄意毁坏、破坏检测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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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生在检测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协助推行作弊的; #
(五)必须予以相应处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四十条考生存在以下非常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商会将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检测成绩、自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严禁出席检测的举措;同时,商会将对上述考生中完成执业登记或正在进行执业登记申请的人员采取认定三十六个月不适于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 #
(一)组织作弊,或则为别人推行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便利的; #
(二)由别人冒名取代出席检测或则冒名取代他淫羊藿加检测的; #
(三)誊写或使用摄录设备获取检测内容的; #
(四)在检测过程中使用器材接收、发送有关信息的; #
(五)恐吓、侮辱、诽谤、殴打或报复工作人员,导致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
(六)必须予以相应处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四十一条检测当场发觉违法行为的,考生如对检测现场非法处理有异议,须在检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欧盘向商会提出书面申述意见。 #
检测后来发觉违法行为的,商会应向其发送通告,告知其违法事实和初步处理意见,考生对非法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告后七个工作欧盘向商会提出书面申述意见。 #
第四十二条辩解届满后,商会考试组织部委依据相关证据及考生的辩驳意见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考生,根据以下程序处理: #
(一)对还要采取取消成绩、禁止一定年限内参加检测的举措的,由商会考试组织部委负责处理,并在商会官网公布违法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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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登记的期货从业人员发生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还要对其采取相应纪律处分的,由考试组织部委负责调查,自违法行为发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欧盘产生调查报告后移送商会审理部委审理。 #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所涉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查人员独任审理,但是不适用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当事人对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国期货业商会自律举措施行方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初审。 #
第四十四条参与组织检测的期货行业机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考点出现大面积纷乱或作弊现象严重,严重影响检测的,商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采取自律举措。 #
第四十五条命题学者有违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商会给予开除,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委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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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商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假账的,商会视情节轻重根据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四十七条检测工作中发生泄露车祸的,由商会组织整治,对涉嫌违犯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商会移送国家保密工作部委查获。
第四十八条违法人员有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为取缔其他违法行为提供真实精确线索等情形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被采取纪律处分举措的期货从业人员,具备《中国期货业商会自律举措施行方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商会可从轻、减轻处理;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会可对其减少六个月或则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
(一)所在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早已采取裁员、降职、扣除奖金等内部问责举措的,商会原则上可对其减少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
(二)所在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采取解除劳动协议、开除等内部问责举措的,商会原则上可对其减少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相关人员因检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经侦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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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
第五十条本条例下述用语的涵义:
(一)期货行业专业人员,包括期货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期货公司另类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期货服务机构的中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期货评级机构的中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定须要出席检测的其他专业人员; #
(二)具备大学或相当于大学文化程度,包括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院和高级技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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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确认之日,检测当场发觉违法行为的,为达成《考场纪律单》签字确认之日;检测后来发觉违法行为的,为商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认违法行为之日; #
(四)当次全部检测,是指一个检测公告或通告中所有场次的检测; #
(五)以上、超过,以上包括本数,超出不包括本数。 #
第五十一条检测的报考费缴纳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考试成本管理的规定拟定,并向国家有关部委报备后推行,检测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商会应制订经费管理规定,规范检测经费的使用,并接受国家有关部委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商会不举行、也不指定其他机构开展检测应试轮训,任何机构不得以商会名义举行应试轮训,否则商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商会起草的检测方案、测试大纲、科目和财政预预算报美国证监会备案后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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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公布前,出席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通常从业资格考试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相关课目考试的人员,其成绩常年有效,不适用本条例第九条成绩时效的规定。 #
出席管理类资格考试相关课目并取得成绩的人员,考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
今年变革前相关课目成绩的衔接安排,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检测机制变革课目成绩衔接安排》认定。
本条例实施前发生的非法行为,在本条例实施后仍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根据本条例处理;但按原规定不属于非法行为或则罚款较轻的,按原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由商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方法(试行)》《关于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检测机制变革有关问题的通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检测机制变革常见问题解惑》《关于明晰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他)资格考试合格条件等事项的通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必知》同时废止。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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