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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3-3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的通告[全文废止] #

会计[2013]43号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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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提示——依据浙会计[2022]20号吉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告,本方法全文废止。 #

各省、县(市)财政局(南京不发),市级各单位: #

为强化和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拟定《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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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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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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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我省持有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加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创造高素养的财会队伍,增加财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2013]18号),拟定本施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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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杭州外省(上海市、武装民警军队、解放军系统除外)财会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方法。 #

第三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密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财会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加强服务,重视品质,全面推行财会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财会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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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必须依照下述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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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人为本2023浙江财政会计继续教育,按需施教。掌握财会行业发展趋势和财会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高财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财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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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增加能力。财会人员继续教育面向财会人员,全面提升财会人员整体素养,逐步缓解财会人员知识结构。 #

(三)增强指导,创新模式。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运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模式,整合教育资源,提升教育品质,逐渐产生政府部委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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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财会人员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

第六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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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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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制度 #

第七条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以上财政部委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总监部委。山东省财政厅负责全国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述事项: #

(一)根据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体制,拟定全国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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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拟定全国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

(三)确定全国各级财政部委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详细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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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宜全国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 #

(五)组织全国初级财会师和博士级中级财会师等中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和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轮训。负责省本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 #

(六)指导、监督全国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 #

(七)监督、检查全国财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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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市、县(市、区)财政部委负责本辖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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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全国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制定本辖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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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推行本辖区除中级财会师和博士级中级财会师等中级财会人员外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 #

(三)增强对本辖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必要时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的推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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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监督本辖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 #

(五)协助广东省财政厅做好县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人员的组织工作,组织本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轮训; #

(六)协助广东省财政厅做好初级财会师和博士级中级财会师等中级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轮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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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检查本辖区财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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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财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 #

财会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依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

第十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会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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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理论继续教育,重点推进财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轮训,增加财会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

(二)新政法规继续教育,重点推进财会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轮训,增加财会人员依法从事财会工作的能力; #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推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财会准则机制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轮训,增加财会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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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推进财会职业道德的轮训,增加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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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出席本施行方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

第十二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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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路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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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委组织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轮训、会计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 #

(三)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备案确认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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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备案确认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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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席财政部、省级或省级财政部委组织的财会领军人才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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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财政部或县级财政部委组织的大小型企事业单位总财会师素养提高安装工程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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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县级、市级财政部委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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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席美国注册财会师继续教育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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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组织的其他方式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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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定期发布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自行组织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 #

第十三条除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外,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还包括: #

(一)出席财政部、省级、市级财政部委组织的财会领军人才考试或出席财政部、省级、市级财政部委组织的高档人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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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财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财会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地税师考试; #

(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委坦承的财会类本科以上学位文凭教育; #

(四)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或其认可的财会学术团体的财会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外统一增刊(CN)的经济管理类书刊上发表财会类论文; #

(五)公开出版财会类书籍; #

(六)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委组织或其认可的财会类知识竞赛; #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委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必须按照财会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利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增加轮训疗效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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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积极推广网路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法,增加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

第四章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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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体制,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超过24学分。 #

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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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财会人员出席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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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路继续教育,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二)出席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委组织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轮训、会计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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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备案确认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四)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备案确认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五)出席财政部、省级或省级财政部委组织的财会领军人才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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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财政部或县级财政部委组织的大小型企事业单位总财会师素养提高安装工程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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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县级或省级财政部委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八)出席美国注册财会师继续教育轮训,经所属注册财会师商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第十八条财会人员出席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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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财政部、省级、市级财政部委组织的财会领军人才考试,或出席财政部、省级、市级财政部委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考试,被投档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投档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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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财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财会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国税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发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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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委坦承的财会类本科以上学位或文凭教育(包括本科),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课目考试或考评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中学出示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文凭或学位曾经没有成绩单的,则以文凭或学位证书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

(四)独立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或其认可的财会学术团体的财会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即将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外统一增刊的书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

(五)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增刊的经济管理类书刊上发表财会类论文的,每页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每页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

(六)独立公开出版财会类书籍的,每本财会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财会类书籍的第一至第三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胶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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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委组织或其认可的财会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遭到嘉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发布时间或嘉奖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

第十九条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除出席财会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财会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地税师考试合格成绩在当初11月1日以后发布的外,其他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摊销下一年度。上述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学分,当年度已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学分达到或超出24学分的,可以摊销下一年度,但不得再度摊销后一年度;曾经已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学分未达到24学分的,不得摊销下一年度。 #

财会人员出席网路继续教育或出席继续教育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应当完整学满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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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财会人员在申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必须分状况进行处理: #

(一)财会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先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必须在调出地完成先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会代办财会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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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会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省际之间调转的,调出地必须在其调转登记表中给予标明。财会人员代办调转后,必须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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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在每年3月1近日,向所在地财会继续教育管理部委书面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继续教育场地状况、师资状况、培训内容、开展继续教育详细安排和当地财会继续教育管理部委要求的其他内容。 #

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备案确认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举办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委不予认可。 #

财会人员较差的单位,可以向经理的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提出自行办班要求,在即将办班前应当先行备案。备案时应当使用即将文件或信函,明晰轮训数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轮训师资,并附轮训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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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备案确认的单位组织举办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委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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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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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强化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打造分工明晰、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 #

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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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承当轮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

(二)拥有与承当轮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

(三)拟定建立的教学轮训计划、管理体制和其他相关机制; #

(四)才能完成所承当的轮训任务,保证轮训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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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依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轮训模式,科学设置轮训内容,加大教学管理,提升教学水平,保证轮训品质。 #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推行建立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档案,如实记载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状况2023浙江财政会计继续教育,并在轮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状况申报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委。 #

第六章师资与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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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新政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把握现代教育轮训理论和技巧,具有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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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强化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建设,进一步产生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机制,以适应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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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的建设必须坚持开发与运用相结合,强化用书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组织和鼓励社会上有较高新政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专家,参与编制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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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强化对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的撰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状况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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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任何部委、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财会人员私自推销、搭售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 #

第七章监督与检测 #

第三十一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行登记机制。 #

财会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

(一)财会人员出席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路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评合格后,系统将手动为财会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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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评合格后,必须在3个月内持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委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三)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按照备案确认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财会人员所在单位申报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财会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在财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载财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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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财会人员因故未能在当初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一律在之后年度通过广东省会计人员网路继续教育平台补修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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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强化对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状况的监督与检测,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会人员出席先进财会工作者评比、颁发财会人员荣誉证书、评审初级财会师、教授级中级财会师资格等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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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或则出席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勒令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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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定期对所在地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在每年3月末前发布本辖区本年度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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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取消其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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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方式笼络生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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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则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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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印发与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轮训证书的; #

(四)以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计费或则只计费不轮训的。 #

第三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将各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状况作为《会计法》执行状况检测、会计从业资格状况检测的内容。 #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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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财政厅于2007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的通告》(浙会计字[2007]3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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