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核算烟产品的消费税税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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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核算烟产品的消费税税赋?
【解答】 #
按照《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09]84号)规定,国税总署再次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钢号型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售价(见表1),详细核算方式如下: #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新政 #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售价 #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售价由国家地税总署核定并下达。 #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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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售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赋调整为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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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售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2023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赋调整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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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的从量定额税赋不变,即0.003/支。 #
(三)调整烟丝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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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烟丝烟生产环节的税赋调整为36%。 #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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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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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钢号尺寸的卷烟。
(三)计税根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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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税赋: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收取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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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则取得索要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报送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2023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批发企业在估算纳税时不得交纳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金。 #
表1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赋表 #
税目
税赋 #
征收环节
烟 #
1.卷烟 #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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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类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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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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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2)乙类卷烟 #
3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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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批发 #
5% #
批发环节 #
2.烟丝
36% #
生产环节
3.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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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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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