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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3-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省卫生健康委、人力公积金局202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

现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卫考办发〔2022〕1号)转发给大家,并结合我省实际202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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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体制变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51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医保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若干详细问题解惑(一)〉的通告》(浙卫发〔2014〕156号)等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报考出席相应级别和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二、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考取专业代码为301至365及392专业的人员,应严苛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医师资格类型和注册范围,选择相应专业进行报送,不得随便选择、更改报送专业。各报送专业对应的医师资格类型和注册范围见附件1。 #

三、2023年“生殖健康教育技术”专业继续推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时间为4月15日。详细报名条件、考试级别、科目等有关要求根据省人力医保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今年度生殖健康教育技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告》(浙人社函〔2022〕69号)执行。报考工作有关要求由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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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在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

可提早一年出席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西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型的考试。硕士及以上文凭、经入院医师规范化轮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出席高级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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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新冠肝炎灾情防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可享受提早考取相关新政,详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肝炎灾情防治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告》(人社厅发〔2022〕23号)和《国务院规避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猩红热灾情联防联控模式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惜医护人员举措的通告》(国发明电〔2022〕10号)文件执行。 #

六、当前灾情防治步入新阶段,大量医护人员正在积极出席医疗救助和灾情防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着力关心关怀医护人员,积极缔造条件帮助做好报考工作,确保考生按量完成报考。报考工作中碰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卫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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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政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卫生健康、人力医保部委和有关单位要着力推进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做好考生报考现场确认,加强考试应急预案,悉心组织、周密安排,严苛按新政规定落实各项考务工作环节,确保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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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送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型执业范围对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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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pdf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湖南省人力公积金厅办公室 #

2023年1月4日 #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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