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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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规发〔2023〕1号
省药监局,各县(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
《“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方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1次局务大会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加强贯彻落实。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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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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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方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培植构建高档品质品牌,增加品牌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品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细则》《四川省品质促使细则》《认证机构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构建“天府名品”质量品牌促使高品质发展的指导意见》(川质强省发〔2022〕1号)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对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举办“天府名品”品牌培植、认证标准、品质认证、自我申明、标识管理、跟踪评估及与其相关的认定评价、品牌维护、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共创的原则。
第四条?“天府名品”品牌标志归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所有,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负责“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统筹协调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市场监管部委应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推进市场主体提高品质水平,保障品质安全,支持培植争创“天府名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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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委负责“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的培植、推荐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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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承当“天府名品”品牌争创推行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推动品牌培植争创2023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构建完善配套机制,按相关规定公布“天府名品”团体标准,举办认证评价、宣传推广以及品牌标志的授权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准院)承当“天府名品”标准机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举办“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标准先进性评价,协同研发“天府名品”相关标准,协助推动“天府名品”品牌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第七条??由国外外著名认证测试机构基于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成立自愿性合作组织“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举办“天府名品”认证工作。 #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规则,独立举办认证。 #
第八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部委、高等高校、新闻媒体、有关协学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天府名品”理论研究、品牌培植、标准研发、宣传推广、人员轮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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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品牌培植 #
第九条??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推动品质强省建设,联合相关行业经理部委建立健全“天府名品”品牌培植争创体制模式。各地紧扣我省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结合各地实际状况拟定“天府名品”培育计划,确立梯次培植清单。
第十条??“天府名品”品牌培植必须结合品质提高行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政府品质奖评奖、首席品质(品牌)官体制推行等,统筹举办品牌培植争创指导、人员轮训等活动。 #
引导有关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等积极举办品质确诊评价、质量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提高等活动,参与“天府名品”品牌培植争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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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认证标准 #
第十一条?“天府名品”标准机制由《“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等相关县级地方标准2023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通过先进性评价的系列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组成。 #
第十二条?“天府名品”相关地方标准的制订范围以品牌争创工作规范和服务等方面基本技术要求为主,“天府名品”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范围为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内容等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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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制订公布“天府名品”地方标准。省市场监管学会规范举办“天府名品”相关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立项、研制、发布、实施以及标准复审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等组织召开“天府名品”标准研发,鼓励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转换为“天府名品”标准。省标准院对申请列入“天府名品”标准机制的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组织举办先进性评价并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天府名品”标准管理、先进性评价等工作机制另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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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支持市场主体辅以“天府名品”标准。支持“天府名品”标准研发单位积极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推行“天府名品”标准国际化。 #
第四章?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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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天府名品”认证工作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DB51/T2860《“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规定的认证原则、认证步骤、评价方式等要求召开。 #
第十六条??“天府名品”认证技术根据包括通过先进性评价的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认证联盟组织起草的相应认证推行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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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认证联盟根据联盟章程组织起草“天府名品”认证推行规则、工作机制等,规范“天府名品”认证推行和认证联盟管理。“天府名品”认证管理体制另行起草。 #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认证联盟成员机构申请“天府名品”认证。认证机构根据认证推行规则,对市场主体报送的产品或服务举行认证。 #
第十九条??认证程序完成后,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向市场主体出示“天府名品”认证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书面回复认证结果。 #
第二十条??“天府名品”认证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荣获认证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 #
(二)荣获认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产地,还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产品认证适用),荣获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服务认证适用);
(三)认证依照的标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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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证证书编号; #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六)其他还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