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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024-01-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

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

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 #

2001年8月7日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闻出版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决定,在出版专业推行全省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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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强化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升出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养,规范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理》和《音像管理条理》的有关精神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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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

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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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推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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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出版专业资格推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兼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须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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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出版专业资格分为:中级资格、中级资格和中级资格。 #

(一)取得中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依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细则》有关规定,任命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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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高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个别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依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细则》有关规定任命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 #

(三)中级资格(编审、副编审)推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七条报考出席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严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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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报考出席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

(一)取得学院本科以上学历#

(二)本规定发布之近日,已受聘兼任技术设计员或五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

第九条报考出席出版专业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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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

(二)取得学院大专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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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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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博士学位。 #

(六)本规定发布之近日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兼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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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规定发布之近日,受聘兼任非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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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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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完善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测、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

第十一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

第十二条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申领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出席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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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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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出版法规遭到严厉惩治。 #

(三)有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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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出席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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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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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考试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明晰规定。 #

第十六条国家将对出版专业个别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推行执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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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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