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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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今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今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组织分工 #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施行。 #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考和考前抽检及对全部课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审核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中心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产生一审意见。 #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
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课目
10月22日 #
0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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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原理 #
14∶00~16∶30 #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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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 #
09∶00~11∶30 #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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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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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务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置考点。考试时间如因新冠脑炎疫情防治等特殊情况须要调整,将及时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另行公告,请报考成功者给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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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课目和作答形式
(一)考试共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课目。其中《城乡规划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其余3个课目试卷为客观题。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
(二)客观题用2B钢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红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名人员应考时,可携带红色墨水笔、2B钢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估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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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办法 #
考试成绩推行滚动管理,出席4个课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城乡规划师考试教材,出席3个课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出席2个课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
五、报考条件 #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3〕6号)文件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出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或取消部份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今年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调整如下: #
(一)新考取人员条件: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出席考试。 #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城乡规划师考试教材,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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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则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期限相应降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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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考部份课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名条件: #
1.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课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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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课目的考试。 #
(三)在教育部颁行《普通高等中学专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中学颁授的“城市规划”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四)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中学颁授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五)“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中学,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六)“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中学,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
(七)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有关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至日期为今年12月31日。 #
六、报名与考前抽检
(一)网上报考。今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全省统一网上报考,网上报考日期为今年8月22日9:00~30日16:00,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服务平台网址为:。 #
(二)为降低报名人员跨地域流动导致疫情防治压力,考取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考出席考试。
(三)施行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考施行告知承诺制,请诸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新政规定、报考手册,详尽了解,正确操作。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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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提醒:考生请仔细阅读《报考手册》()第六条核查与监管条款中关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名人员承诺内容举办核查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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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日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护照照(规格25mm×35mm,象素295px×413px),相片底色背景为蓝色。对于2023年之前在报考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相片更换。报考相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
(五)考前抽检。各考区从当初报名人员中随机选定部份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考系统查看抽检结果。
(六)网上交费。交费时间为8月23日~9月2日。未被抽检或抽验结果无误的报名人员可进行交费操作;抽检结果不通过的报名人员不可进行交费操作。报名人员确认报考后,已缴费用不予返还。 #
(七)准考证复印。准考证复印时间为10月17日~23日,报名人员可登入报考网站下载复印准考证。
七、报考注意事项 #
请考生仔细阅读《今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初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持续更新)》(网址:),明晰有关学历、专业及初审条件后进行后续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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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提醒:报名人员可在报考未开始前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完成注册,降低报考开始后个人学历、学位的验证时间。
(一)通常情况报名流程 #
1、首次报名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护照照。在注册递交24小时后,且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通过的,考取人员再度登陆网报系统,在阅读《报考须知》后,再步入报名信息录入界面,建立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期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名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 #
2、已注册的报名人员,在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补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经24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再按以上流程完成报考(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后补报的内容与步骤同上)。 #
3、在补报完相关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报名人员是否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形式代办。 #
报名人员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形式代办,系统手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名人员本人签订并递交(不容许代为承诺),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取有关证明,根据承诺代办报考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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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人员如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名人员,应在报考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符合报名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和报名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考系统补报信息后,在报考系统中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名人员在报考系统中按照报名级别递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证明; #
(2)学位证明; #
(3)从事专业工作期限证明; #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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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考人员再度对报名信息进行认真复查,在确认所补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确切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下载复印“报名表”(复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初审和递交,供报名人员存留备查)。
(二)特殊情况的报名处理
1、注册信息递交24小时后,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未通过的报名人员可正常填写报名信息,只需在报考信息确认后选择告知承诺制代办形式后,上传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完成报名流程。 #
2、对于使用我国市民身分证报考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以及使用非我国市民身分护照报考的人员,须联系报考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 #
八、考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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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对象。截止今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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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时间。中国人事考试网()将在今年12月末发布考试成绩,届时我省将在2023年1月中旬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网址:)发布审查公告,请考生勿必保持报考注册时补报的手机号码畅通,便于及时接收相关友情提醒信息。 #
(三)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名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考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舍弃审查资格。
(四)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专栏公示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期10天。
(五)考后审查陈述辩白。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力。如对考后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可自接到查看审查结果邮件通知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辩解,主管部门复核后做出答复,联系方法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2)。
(六)考取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或则未依照资格审查要求申领考取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考无效或则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考务费用不予返还。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则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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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证书领取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证书查验栏目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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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费事宜 #
按照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32号)精神,今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考费每人每科10元。 #
十一、考试大纲
今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袭《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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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疫情防治
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山东省今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脑炎疫情防治告知书(持续更新)(),持续关注新冠脑炎疫情形势和所在考区疫情防治最新要求,并根据要求操作。
十三、其他事项 #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依据职责分工,根据《今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报考期间应安排专人值勤,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
(二)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题,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与该课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题和答题卡(纸),避免别人剽窃导致雷同答卷。
附件:1.今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2.咨询服务电话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
今年8月2日 #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1 #
今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
工作计划
#
时间
#
工作项目
8月22日9∶00
~30日16∶00 #
市及市直考区组织报考工作 #
报考网址: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服务平台()
#
9月1近日
各考区上报有关考点名称、地址及考场标准等信息项
8月23日~9月2日 #
报名人员完成网上交费 #
9月12近日 #
安排考场、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上报试题预订单 #
10月17日-23日 #
报名人员可登入报考网站下载复印准考证 #
10月21日 #
考区发放试题、答题卡
考 #
试 #
时 #
间 #
10月22日
下午
#
09∶00~11∶30城乡规划原理 #
早晨 #
14∶00~16∶30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3日 #
下午 #
09∶00~11∶30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早晨
14∶00~17∶00城乡规划实务 #
10月24日
答题卡送省
#
10月26近日 #
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上报考场分配信息
11月23近日 #
省完成答题卡扫描及数据上传工作,接收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
#
12月末前
人社部考试中心公布考试成绩 #
2023年1月下旬
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证书发放人员
#
附件2
#
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
上海市人事考试中心: #
上海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12333、 #
汉中市人事考试办公室:0516-12333、
#
长春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9- #
上海市人事考试院:0512-
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0513-、
#
平顶山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
#
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0517-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0515- #
南昌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4-
#
合肥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0511-、 #
肇庆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23-,
淄博市考试鉴别中心:0527- #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辩解咨询电话 #
上海市人社局专技处:, #
上海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
#
合肥市人社局专技处:0516-、,
苏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9-,
上海市人社局专技处:0512- #
合肥市人社局专技处:0513-
#
平顶山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 #
绍兴市人社局专技处:0517-
盐城市人社局专技处:0515-
合肥市人社局专技处:0514- #
合肥市人社局专技处:0511- #
肇庆市人社局专技处:0523-、 #
海门市人社局专技处: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