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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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守法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席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报考出席全部课目考试(报名级别为“考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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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0年末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
2.1982年末前取得非规划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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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学院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仿专业学院大专学历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学院专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仿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仿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名资格会有些许差别,请欲报名的考生详尽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
免试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者,只出席《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课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课目免试: #
(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近日(1999年4月7日),已受聘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1987年曾经(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仿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
2、1984年曾经(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学院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
3、1982年及曾经相仿专业学院专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1970年末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
(三)1970年末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依据《关于同意台湾、澳门市民出席大陆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澳门、澳民村民均可根据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考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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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各地对考试报名资格会有些许差别,请欲报名的考生详尽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