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管理办法(暂行)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
成都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方法(暂行) #
根据学院提出的教育国际化的要求,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著名、国内一流的重点综合高中,促使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细则》,现制订本管理方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四川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提升我校的办学水平,有促使引入美国优质的教育资源(教学管理经验、课程及用书等),推动国际合作,学院鼓励与世界一流高校的合作办学。 #
二、四川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方法适用于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以美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文凭与非文凭教育,不包括以两校交流方式与美国教育机构联合培养的硕士生及研究生和中学生在校其间的出国交流和轮训。
三、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委国际处。未经学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中学或大学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轮训)。 #
四、我校与美国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各类层次的文凭及非文凭教育,首先应当具备由中外合作者签订合作办学的合同,该合同书由双方法人签订,成都学院不与中介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美国的代理签订合同。有关合作合同的签订方法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协议的申领程序》。 #
五、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学校首先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上合作办学的合同及有关附件(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细则》14条及十七条),交国际处初审,并转相关职能部委(如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人事处等)初审更改和会签; #
六、由国际处将要签意见上报经理部长初审、签字; #
七、经学院研究同意后,由国际处上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 #
八、国际处收到教育部批件后,返回相关学校,学校通告美国(海外)合作单位,并开始推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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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文本原件由大学,国际处和档案馆各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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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学院每年应当回顾合作办学的执行状况四川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并将执行状况书面报告国际处。
十一、凡我校有关学校及部委,在没有取得教育部、省教育厅或中学批准前,均不得以“成都学院***”名义进行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招生宣传或招生,如有违犯,学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细则》处理相关责任人。
十二、我校与台港澳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三、我校赴海外办学的管理方法四川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海外办学暂行管理方法》执行。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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