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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银行的职能与经营原则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2023-02-0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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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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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是企业. #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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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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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中介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本质,最基本的职能,其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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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是以活期存款账户为基础的. #

3、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它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

4、金融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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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

1、负债业务. #

2、资产业务. #

3、中间业务. #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

三性原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经营原则. #

1、效益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从事资产负债等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并努力使盈利最大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 #

2、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靠程度,确保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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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可以随时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地,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发放正常贷款的需要,它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两个方面.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性原则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其中,效益性原则是三性原则中的重点,也是三性原则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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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

《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商业银行参加的金融关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参加的金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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