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此前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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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001
嘉人社〔2022〕4号
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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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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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
二、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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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省今后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此前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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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本级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行确定政策过渡期。 #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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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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