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契税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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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地出让的定义国家以农地所有者的身分将农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农地使用者,并由农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农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农地使用权出售牵涉三项税:农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农地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增值税暂行细则》(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出售国有农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粘附物(以下简称出售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按照本细则收取农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收取农地增值税。税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暂行细则》(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农地、房屋权属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税费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收取税费。贵公司应当补缴税费。依据第三条税费税赋为3—5%。税费的适用税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升幅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国税总署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农地所在地区的农地管理部委查询。农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农地使用税暂行细则》(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农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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