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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通知

2023-07-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订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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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的通告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青海省政府订购服务施行方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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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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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至县人民政府) #

青海省政府订购服务施行方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订购服务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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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订购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法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模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当,并依照服务人数和品质等诱因向其支付学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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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政府订购服务必须遵守“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与事业单位变革、行业协会协会脱钩变革、社会组织培植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妥的,都还给社会力量承当,不断建立政府订购服务制度体系。 #

第四条市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订购服务管理。 #

第二章订购主体和承接主体 #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订购服务的订购主体。购买主体是政府订购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推行政府订购服务活动。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订购服务项目的特性规定承接主体的详细条件,但不得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推行区别待遇或则仇视待遇。 #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工青妇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有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订购服务的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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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行业行政总监部委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协会参与承接政府订购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步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政府预算六大原则,促进行业协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协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正有序竞争,激发行业协会协会魅力,促进产生公共服务供给的多样化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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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慈善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工青妇组织,不作为政府订购服务的订购主体和承接主体。 #

尚未完成分类变革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承接政府订购服务。 #

第三章订购内容及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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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政府订购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当的,可以根据政府订购服务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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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政府订购服务必须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缓解民生紧密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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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由慈善二类事业单位承当甚至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进一步转为通过政府订购服务模式提供,促进确立慈善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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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以下各项不得列入政府订购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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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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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安装工程,以及将安装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家装、拆除、修缮等建设安装工程;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燃气、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农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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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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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订购服务内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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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牵头起草全国政府订购服务综合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订购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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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全国政府订购服务综合指导性目录。 #

省级部委负责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订本部委(垂直管理部门包含各级抽调或分支机构)或本系统指导性目录,报省财政厅初审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施行,并指导下级部委召开工作,下级政府各部委不再单独起草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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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县级部委起草政府订购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未经省财政厅同意,省级部委不得自行调整和更改部委指导性目录。 #

第十四条县级部委应根据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府订购服务综合指导性目录》(附件)的格式编制部委指导性目录。指导性目录分五级:一级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六大类;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部委的行业特征,对有关服务类别进行分类和明晰;三级目录应在二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委的详细开支项目特征,对有关详细服务项目进行归纳和提纯,将适合订购服务的项目对应列入五级目录。 #

第十五条列入政府订购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决算的,应推行政府订购服务。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订购,确需举行的政府订购服务事项,省级部委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施行;各市州部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县级部委及省财政厅,经同意后方可施行。 #

第四章决算管理 #

第十六条政府订购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决算,从部委决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各部委在编报年度部委决算时同步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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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政府订购服务要坚持先有决算、后订购服务,所需资金必须在既有年度决算中统筹考虑,并随事业发展还要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不得把政府订购服务作为提高决算总额的根据。购买主体必须做好政府订购服务开支与年度决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签订订购服务协议时,应当确认牵涉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决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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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订购主体必须充分发挥行业总监部委、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优势,结合项目特征和相关经费决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诱因,合理推算安排政府订购服务所需总额。 #

第十九条各部委在编制年度决算时,对政府订购服务项目应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补报政府订购服务决算表,并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订购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委决算一并申报至财政部门初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当使得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列入所属行政总监部委的政府订购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应经费决算应调整至行政总监部委,通过政府订购服务模式安排。 #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初审后的政府订购服务决算,随部委决算批复一并下达,购买主体必须依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订购服务决算,组织推行订购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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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政府订购服务项目开支决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状况还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决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机制规定执行。 #

第五章订购活动的推行 #

第二十二条订购主体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委托采购机构,根据订购内容及市场情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情况等诱因,采用公开投标、邀请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法确定承接主体。 #

第二十三条订购主体向个人订购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合推行政府订购服务使得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订购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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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政府订购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新政、采购模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机制执行。 #

第六章协议及履行 #

第二十五条订购主体必须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对账模式、双方的权力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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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政府订购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在采购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六条政府订购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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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政府订购服务协议的签署、履行、变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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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政府订购服务协议履行年限通常不超过1年;在决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订购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升幅小的政府订购服务项目,可以签署履行时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订购服务协议。 #

第二十九条订购主体必须强化政府订购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把握项目推行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苛履行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货款。 #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必须依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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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承接主体必须推行政府订购服务项目清册,依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订购主体提供项目推行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

第三十二条承接主体必须严苛违反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订购服务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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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订购服务协议向金融机构融资。 #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

第七章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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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订购主体必须负责组织政府订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由订购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积极探求推动第三方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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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订购主体必须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协议资金支付相挂钩政府预算六大原则,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之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根据。 #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依照还要,对部委政府订购服务整体工作举行绩效评价,或者对部委推行的资金总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订购服务项目举行重点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之后年度安排项目决算资金、督促部委改进管理和加强相关新政的重要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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