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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附公告)

2023-07-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依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施行方法》(鲁人社规〔2023〕1号)等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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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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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时间。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12月末前完成。初级经济师、高级财会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的职称报送评审时间2023年山东省高级经济师,由相关中级职称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待国家发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如遇特殊状况,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确需延后评审的,应在2023年12月15昨日向核打算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申报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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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时间。国家组织的考试,统一执行国家时间安排。省、市组织的“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职称考试,考试计划应提早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备案,并于2023年10月末前完成考试的组织推行。 #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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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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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我省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录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报送评审相应的职称。 #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永居证或境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法籍人员,出席我省职称报送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

3.外地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执委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递交省内县级职称综合管理部委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或外地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报送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经理部委出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中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告》(鲁人社字〔2023〕163号)规定执行。 #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离休人员不得出席职称报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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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送评审条件 #

1.专业技术人才报送职称评审,应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施行方法》(鲁人社规〔2023〕1号),以及我省各行业经理部委修订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新政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9000/rsrc)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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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工高校高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结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本科、大专、本科文凭报送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

3.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安装工程、农业、体育、工艺艺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高校班主任职称系列标准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出席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

4.对中、初级职称推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安装工程、大数据安装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安装工程、物流安装工程、网络安全安装工程、饲料兽药安装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中级职称统一施行“考评结合”的财会、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安装工程、大数据安装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安装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出席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报送评审中级职称。 #

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季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报送职称,可根据《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季军企业职称评审制度若干举措的通告》(鲁人社字〔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

6.根据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抽调早退出席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委认可或出示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少于3个月的或连续三年内少于5个月的,可视同在省级以下或则对口增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2023年山东省高级经济师,抽调其间专业工作量根据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任期内可以累计估算。 #

7.中级财会师继续举办社会化评审,依照“个人自主报送、业内公平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仅作为财会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识,不与岗位和待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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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闹铃,要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职称报送评审系统”将手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

三、申报和初审要求 #

(一)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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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或职称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确定详细报送呈报时间和要求,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报送评审通告。报送人登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报送评审系统”进行补报。职称报送评审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报送人对本人报送行为负责,承诺报送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则网上上传电子批驳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报送人提供纸质材料。但凡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委内部核实或则部委间核实、网络核验等才能申领的,不得要求报送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牵涉国家秘密的报送材料,一律采取线下补报,不得上传平台,报送人应按各评审执委会年度评审通告中明晰的涉密材料补报方法申报。对使用平台非法补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觉,根据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厉处理。 #

(二)初审要求 #

1.单位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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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破除档案、身份的限制,建立本单位职称报送推荐程序,对报送人报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要重点初审报送人员在业绩成果产生、成果评价、成果发表等方面,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将科研诚信初审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程序。对拟推荐人员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项推荐上报。对不符合报送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还并向报送人说明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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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或则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则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上报等程序。 #

2.经理部委、呈报部委、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办事机构)初审 #

单位经理部委、呈报部委、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初审报送材料。对不符合报送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执委会受理范围或违背委托评审程序申报的报送材料,应及时退还。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造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新政规定的。 #

四、评审组织要求 #

(一)评审执委会成立及调整 #

2023年度市级中级职称评审执委会新增保密安装工程专业评委会,在安装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系列初级评委会增设集成电路专业方向,在经济系列初级评委会增设旅游经济专业方向,在林业系列初级评委会增设水产、农业机械化、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方向,并对部份专业职称初级评审执委会及评审范围、权限进行动态调整(参看附件2)。翻译、船舶、民用民航系列因报送数量较少,我省不成立初级评审执委会,由行业经理部委初审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厅出示委托函后统一委托评审。我省成立评审执委会的不得委托评审。市直部委(单位)、省属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名单见附件3。 #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告》(鲁人社字〔2023〕208号)规定,我厅批复同意北京、烟台、临沂、东营、威海等5市开发区(高新城),举行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安装工程武器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面向全国有特色专业职称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推行“个人自主报送、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机制,评审结果外省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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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班主任、卫生、农业、工程、经济等5个系列副初级职称评审权,基层职称初级职称评审权,新型职业村民副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继续授权各设区的市成立中学校班主任正初级、中等职业学院班主任正初级和副初级的职称评审执委会,授权北京市、青岛市成立卫生正初级职称评审执委会。设区的市成立的初级职称评审执委会和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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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执委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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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应严苛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订评审工作方案、遴选学者成立评审执委会。评审执委会应坚持德才兼具、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平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文凭、不唯阅历、不唯论文、不唯大奖,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法和方法。 #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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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束后,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成立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或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打算案,及时行文发布,职称取得时间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实施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复印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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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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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评审纪律。各地、各部委(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相关新政要求,加强新政落实力度,确保各项变革措施早日落地、发挥成效,严厉认真做好本地、本部委(单位)职称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委在呈报部委指导下调查核查,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委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造假或其它违法行为的报送材料不得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正公平。对于职称报送评审过程中弄虚造假的人员,各地、各部委(单位)要严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核整治理;涉嫌非法犯罪的,移交经侦、司法机关处理。 #

(二)强化监督检测。各评审执委会和用人单位要确立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主动约请纪检监察机关举行监督检测。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要与评委签署违反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执委会可以约请人大代表、政协执委等参与监督,推行全程监督体系。对评审过程中发觉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严苛按规定给予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加大对所属评审执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测,指导其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逐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加强监督阻碍模式。 #

(三)加强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初审报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经理部委初审报送条件和报送程序等;呈报部委负责初审报送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备;评审执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报送和材料初审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执委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执委会详细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品质;职称管理部委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测。对职称报送、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苛推行“谁初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理部委、呈报部委、评审执委会办事机构对递交的报送材料,发觉其初审不认真或则遵守评审新政、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法,强调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量报送或则评审执委会如期开评的,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厉处理。各级评审执委会办事机构不得私自扩大、增加或降低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背评审程序和规定,随便增加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差、争议较大的评审执委会成立单位,由核打算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进行调查评估,视状况给予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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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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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要持续面向民营企业、新型职业村民,举办职称报送评审服务专项行动,重点做好职称新政宣传讲解工作,编制领取职称新政“明白纸”和职称报送“流程图”,开办职称新政直播课堂、录制微视频等,线下线上结合,努力做到新政宣传及时精准、通俗易懂,提高相关人才荣获感和满意度,迸发创新发展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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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规范信息公布 #

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公布权限的单位,要根据“谁起草谁公布,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初审在平台公布的各种公告、通知、文件等,确保公布、转载的信息不存在非法内容。要建立信息公布初审步骤,禁止在系统公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初审的信息。要及时维护系统平台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新政、评审通告、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平台相应栏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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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新政执行。职称报送评审计费应严苛按《关于变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计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鲁发改费用〔2023〕638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计费项目。如遇其他重大新政调整,按新的新政执行。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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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份职称评审相关新政文件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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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度市级初级职称评审执委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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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度市直部委(单位)省属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名单.xls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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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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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部份职称评审相关新政文件名录 #

1.《中共湖南市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告》(鲁办发〔2023〕1号) #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施行方法的通告》(鲁人社规〔2023〕1号) #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装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安装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推行意见》(鲁人社发〔2023〕16号) #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告》(鲁人社字〔2023〕70号) #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构建高层次人才初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告》(鲁人社字〔2023〕128号) #

6.《中共湖南县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3〕137号文件逐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告》(鲁人社字〔2023〕28号) #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委关于推进落实基层职称机制的通告》(鲁人社字〔2023〕42号) #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告》(鲁人社字〔2023〕103号) #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岛省林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村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鲁人社字〔2023〕153号) #

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部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告》(鲁人社办发〔2023〕14号) #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3〕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告》(鲁人社函〔20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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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学班主任职称自主评聘管理方法的通告》(鲁人社发〔2023〕17号) #

1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季军企业职称评审制度若干举措的通告》(鲁人社字〔202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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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鲁人社字〔202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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