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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7-0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施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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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农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安装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种房地产评估,以及因出售、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别、课税、公司新上市、企业转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还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则个人不得违规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必须加大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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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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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家推行全省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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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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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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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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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强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应该强化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测,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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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则合伙企业方式成立。 #

第十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

(一)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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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则房地产评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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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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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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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昨日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则农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

6.法定代表人或则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则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则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则出资额总计不高于60%; #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

10.估价品质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建立;

#

11.随机抽验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昨日3年内无本方法第三十三条严禁的行为。 #

(二)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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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则房地产评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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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五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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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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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昨日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则农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

6.法定代表人或则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则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则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则出资额总计不高于60%; #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

10.估价品质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建立; #

11.随机抽验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昨日3年内无本方法第三十三条严禁的行为。 #

(三)五级资质 #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则房地产评估字样;

#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亿元以上; #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则农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

5.法定代表人或则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则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则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则出资额总计不高于60%;

#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

9.估价品质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建立;

#

10.随机抽验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昨日3年内无本方法第三十三条严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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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必须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递交下述材料: #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报送机构私章); #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打印件、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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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执照正、副本打印件(加盖报送机构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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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资证明打印件(加盖报送机构私章);

#

(五)法定代表人或则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打印件(加盖报送机构私章); #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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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公商行政管理部委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则合伙合同打印件(加盖报送机构私章)及有关估价品质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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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随机抽验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昨日3年内报送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打印件(一式二份,加盖报送机构私章)。 #

申请人必须对其递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二条新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必须提供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

新成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必须核定为五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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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抽验,必须执行全省统一的标准。 #

第十四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必须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提出申请,并递交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欧盘初审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欧盘做出决定。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在做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欧盘,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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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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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丢失资质证书的,必须在公众媒体上申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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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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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有效期期满,房地产估价机构还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活动范围包括,必须在资质有效期期满30昨日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沿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必须依照申请做出是否准予沿袭的决定。准予沿袭的,有效期沿袭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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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质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初审,有效期沿袭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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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则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则出资额、组织方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公商行政管理部委代办变更手续后30欧盘,到资质许可机关申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则新成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继承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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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沿袭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必须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继承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根据新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公商登记吊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成立 #

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根据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成立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必须以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示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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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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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选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方式; #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该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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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价品质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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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记入成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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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必须自发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欧盘,到分支机构公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备案。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在接受备案后10欧盘,告知分支机构公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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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备案,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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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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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打印件; #

(三)分支机构及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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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打印件。 #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消分支机构,必须在公商行政管理部委代办变更或则吊销登记手续后30欧盘,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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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估价管理 #

第二十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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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种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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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新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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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新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别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

暂定期内的五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新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别、房屋征收、在建安装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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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必须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缴交学费。

#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必须以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则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署书面估价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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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委托协议必须包括下述内容: #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则姓名和居所;

#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居所; #

(三)估价对象; #

(四)估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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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价值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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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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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手段; #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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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毁约责任; #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出售受托的估价业务。 #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示估价报告。

#

第三十条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必须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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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还要向房地产经理部委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提供查询服务,但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必须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示,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私章,并有起码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则以其他方式违规出售资质证书; #

(二)赶超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三)以取悦低估或则高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抬高计费等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

(四)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五)出具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则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六)私自成立分支机构;

#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私自出售受托的估价业务;

#

(八)法律、法规严禁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时限自估价报告出示之日起不得超过10年。保管时限期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仍未结束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活动范围包括,必须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

第三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得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强化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轮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出席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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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成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状况施行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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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履行监督检测职责时,有权采取下述举措: #

(一)要求被检测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品质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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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踏入被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协议、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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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纠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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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将监督检测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 #

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进行监督检测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测人员出席,并出具执法护照,不得阻碍被检测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要或则收受赃物、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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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测必须协助与配合,不得抵制或则阻碍。

#

第四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依法取缔,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商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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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则其上级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则依照职权,可以撤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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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赶超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

(三)违背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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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必须给予撤消。

#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依照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则根据职权,可以勒令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

第四十三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必须依法吊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期满未沿袭的; #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中止的; #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消、撤回,或则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注销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吊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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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或则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该推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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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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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必须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状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非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罚款等状况应该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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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该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则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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