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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公益事业捐赠

2011-11-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公益事业捐赠 #

中级经济师考试之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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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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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单选题」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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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B.所得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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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应纳税所得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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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所得额的3% #

[答案]A #

「例2.单选题」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为()。 #

A.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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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

C.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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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全额扣除 #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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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单选题」某公民一次获得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若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数额为( ) #

A.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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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00元 #

C.6000元 #

D.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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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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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限额=16000×3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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