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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5)

2011-08-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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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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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制度 #

监事会制度是根据权力制衡原则由股东选举监事组成公司专门监督机关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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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是由股东会(和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 #

一般情况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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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二,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监事会成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

第三,监事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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