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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4)

2011-08-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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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机构(掌握) #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独资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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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经理是必须设置的职务。 #

关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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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和奖励。中华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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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三,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 #

第四,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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