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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强化辅导第7章9

2011-06-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强化辅导第7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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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撤销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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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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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

4.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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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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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有以上第1、2条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存款人因以上第3、4条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l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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