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财会考试 > 经济师 > 专业辅导 >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强化辅导第7章7

2011-06-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强化辅导第7章7

#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重点) #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办理异地账户开立)

#

核准类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需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取得开户许可证),其他向人民银行备案。 #

注意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

【例题·判断题】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

『正确答案』√

#

责编: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