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监理工程师不合格的处理与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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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处理与成品保护
1.不合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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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且不允许使用;已经进场的不合格品应及时做出标识、记录,指定专人看管,避免用错,并限期清除出现场;不合格的工序或工程产品,不予计价。 #
2.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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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所承担的成品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效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承包单位进行成品保护的基本要求是:在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或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分部、分项工程的中间验收时,其提请验收工程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应符合与达到合同文件规定或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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