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合同管》命题规律解析(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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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7 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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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工作 #
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
2.附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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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工件”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
3.额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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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d的准备工作时间。 #
命题点8 监理合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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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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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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