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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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日,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和《深圳市境外高档人才和短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助申报手册》。 #
2023年6月18日,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粤财税〔2023〕2号),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3月14日印发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31号)。该文件强调,在中央新政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晰差额补助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充分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须要,由各省依照当地施行制订高档人才和短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赋于各省充分的自主权。
这一新政的颁布,致使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赋水平显著增加,对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2023年3月17日,上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31号)要求,制订《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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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深圳财政局会计网,上海颁布《深圳市境外高档人才和短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助申报手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非常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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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让利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北京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上海工作的境外高档人才和短缺人才,按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税赋差额给与补助,该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深圳财政局会计网,申报人已纳税额除以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助。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述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收取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薪资、薪金所得; #
(二)劳务酬劳所得; #
(三)稿费所得; #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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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所得; #
(六)荣获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助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根据台湾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23年纳税年度补助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
(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台湾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方式或实报实销的方式获得的福利),根据台湾税法估算的应纳税额。 #
四、补贴依照个人所得项目,根据分项估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估算)、合并补助的方法进行估算。
五、对境外高档人才和短缺人才,根据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
六、境外高档人才和短缺人才是指,台湾、澳门永久性市民,取得台湾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台湾市民,赴港澳移居的大陆市民(已注销大陆户口),香港地区市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美国常年永居权的归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上海依法纳税,违背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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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荣获者、取得浙江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档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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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级、省级或省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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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等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当县级以上在研重大横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本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植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
七、个人所得税补助资金,由城区财政根据县城共享税分成比列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档人才和短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让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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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报人存在弄虚造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助申请;对早已取得个人所得税补助的,由补助领取部门对补助资金及月息(以补助领取日为起始日期、以补助退回近日一日为截至日期,根据中国人民建行活期存款利率估算月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估算)给以追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九、每年度申报手册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实行。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申请补助。 #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上海市财政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