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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2023-12-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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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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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3〕90号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人力资源资格考试,中央管理的企业: #

按照《国务院机构变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强化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税务专业人员素养,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施行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施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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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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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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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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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税务专业人员素养,按照《国务院机构变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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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筹建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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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税务师职业资格推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法。 #

税务师英语为:(简称TA) #

第五条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新政拟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具体承当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

第二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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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税务师职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考试。 #

第八条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施行工作。组织创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试卷和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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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施行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测,指导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试卷和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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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述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考出席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学院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则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学院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则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学院大专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

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第三章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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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严守职业道德,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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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具备下述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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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并把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举办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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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技巧,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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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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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席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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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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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推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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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商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完善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

第十八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商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则职业道德,导致不良影响的,由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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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商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循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商会章程。 #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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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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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施行工作。 #

第二条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施行工作。 #

第三条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课目。每位课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

第四条考试成绩推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课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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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3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延后。 #

第五条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人力资源资格考试,均可申请出席税务师资格考试。 #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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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三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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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评聘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三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考时,应该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的考试。 #

第七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申领报考手续。考试施行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考条件初审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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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则中考定点校区。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省税务师行业商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

第十条考试施行机构应该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背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

第十一条对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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