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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高考即将来临,俺包老师给您支招

2023-07-2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俺包同学从招生考试院获知,2023年的全省中考正式将至。为确保会考的公正公平,避免考生代考和携带相机等非考试物品踏入考场等违法行为,去年一些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科技方式,如“智能安检门”安检、无线讯号屏蔽、人脸辨识、视频监控、金属侦测、无线隐型麦克风侦测等,防止考试作弊行为。同时,加大了考生进入考点、考场的安全检测,选用了“2次人工+1次‘智能安检门’”的安检机制,坚决杜绝考生携带相机踏入考场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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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非法处理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修正案(九)》对考生的非法行为、考试作弊以及搅乱考试秩序等都有明晰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罚款举措。俺包同学要告诫诸位考生,必须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循考场规则,诚信应考高考作弊处罚,请勿以身试法。 #

《国家教育考试非法处理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修正案(九)》对考生的非法行为、考试作弊以及搅乱考试秩序等都有明晰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罚款举措。俺包同学要告诫诸位考生,必须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循考场规则,诚信应考,请勿以身试法。俺们希望通过这种举措,才能确保会考的公平性和严厉性,让每个考生都有一个公正竞争的环境,保佑诸位考生顺利、顺心地完成会考!考生不遵循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必须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目的考试成绩。 #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踏入考场或则未置于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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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规定的坐位出席考试的; #

3、考试开始讯号发出前答题或则考试结束讯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则手势的; #

5、在考场或则教育考试机构严禁的范围内,喧闹、吸烟或则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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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的; #

7、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则纸答题或则在考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抒写姓名、考号或则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9、其他遵守考场规则但未能构成作弊的行为。 #

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必须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考出席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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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电子设备出席考试的; #

2、抄袭或则协助别人剽窃试卷答案或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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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胁迫别人为自己剽窃提供便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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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携带具备发送或则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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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别人冒名取代出席考试的; #

6、故意收缴试题、答卷或则考试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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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分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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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传、接物品或则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的; #

9、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荣获或则企图荣获试卷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则在考试结束后发觉考生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必须认定相关的考生施行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考出席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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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编造护照、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荣获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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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场纪律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推行作弊行为高考作弊处罚,事后查实的; #

5、其他必须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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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及其别人员必须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述搅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必须中止其继续出席本课目考试,其当次报考出席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别人员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罚款法》的,由经侦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民事责任。 #

1、故意搅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则以其他形式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4、故意毁坏考场设施设备; #

5、其他搅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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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予以暂停出席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非常严重的,可以同时予以暂停出席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1、组织窃贼作弊的; #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卷信息的; #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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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变造身分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取代或则取代考生出席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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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师生、在职班主任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必须通报其所在校区,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理,直到解雇学籍或则给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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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替考生或则由别人取代出席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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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窃贼作弊的; #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卷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窃贼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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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非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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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徒刑,并处或则单罚款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期,并罚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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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别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则其他帮助的,按照前款的规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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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违规转让或则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卷、答案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罚款; #

4、代替别人或则让别人取代自己出席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徒刑或则管制,并处或则单罚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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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们希望通过这种举措,才能确保会考的公平性和严厉性,让每个考生都有一个公正竞争的环境,保佑诸位考生顺利、顺心地完成会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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