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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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政2023年最新发布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缴纳税新政有所变化,新的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新政,从免税额度、减税税赋、加计抵减等3方面进行了调整。现在小编整理了增值税新政2023年最新供你们参考,一上去瞧瞧吧! #
增值税新政2023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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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是足额报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末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亿元,请问就能享受哪些缴纳税新政,又该怎么出具增值税收据呢? #
答:《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产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的,应根据1%征产率出具增值税收据。 #
然而,您1月末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亿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的新政,并根据1%征产率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或增值税普通收据。 #
2.我公司是足额报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出具了4张免税收据已还给顾客,请问假如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新政,是否应当追缴上述免税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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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产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 #
倘若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在上述新政文件公布前已出具的免税收据无需追缴,在报送纳税时减按1%征产率估算收取增值税即可。还要留意的是,《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的,应根据1%征产率出具增值税收据。因而,在上述新政文件公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的,应根据1%征产率出具增值税收据。
3.我是一位游客,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收据,因为超出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根据3%征产率收取了税金,代开了3%征产率的增值税普通收据,收据已还给顾客。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新政,是否应当追缴收据? #
答:《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产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依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收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之后纳税期应缴交罚金或给予返还。 #
然而,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多收取的款项地税机关给予退回,您在上述新政文件公布前已代开的3%征产率的增值税普通收据,无需追缴。 #
4.我是个体公商户,属于按季报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出具了1张征产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收据,提供给下游顾客适于抵扣销项税额,未能报送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假如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新政,是否应当追缴已出具的征产率为3%的专用收据? #
答:《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产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 #
您取得适用3%征产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但增值税专用收据具备抵扣功能,您已向购卖方出具3%征产率的增值税专用收据,应在增值税专用收据全部联次追缴给予作废或则按规定出具红字专用收据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新政。否则,还要就已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产率报送收取增值税。 #
5.我是个体公商户,属于按季报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亿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顾客要求,就部份业务舍弃免税,出具1%或3%征产率的增值税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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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亿元以下减免增值税新政,可就要笔销售收入选择舍弃免税并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产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的,可就要笔销售收入选择舍弃税改并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 #
您可以按照实际经营还要,就部份业务舍弃上述缴纳税新政,根据1%或则3%征产率估算收取增值税,并出具相应征产率的增值税专用收据。
6.2023年适用3%征产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怎样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明晰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产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述公式估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公布后颁布新的增值税征产率变动新政,比照上述公式原理估算销售额。 #
按照上述规定,《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晰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产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新政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估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
7.我是A市一家大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报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亿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亿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亿元,我应怎样收取增值税? #
答:《财政部?地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产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未超出10亿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出30亿元)的,减免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必须缴纳增值税税金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缴纳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出10亿元的,当期无需预收税款。在缴纳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出10亿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缴纳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亿元,超出了30亿元,所以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新政,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在建筑服务缴付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亿元,减按1%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在建筑服务缴纳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亿元,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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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是一位游客,有商铺适于租赁,2023年4月一次性缴纳此前的12个月房租144亿元,我还要收取增值税吗? #
答:《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缴纳房租方式租赁不动产取得的房租收入,可在对应的出租期内平均均摊,平摊后的月房租收入未超出10亿元的,减免增值税。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缴纳的此前12个月房租144亿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亿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少于10亿元,还要收取增值税,但今年4月-12月的月房租未超出当初15亿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此无需缴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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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公司是足额报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出售一间商铺,剔除出售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末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下,全部出具增值税普通收据,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新政吗,申闹铃应留意哪些?
答:《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超出10亿元,但扣掉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出10亿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减免增值税。 #
你公司在申领1月款项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闹铃,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补报界面,确切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手动估算交纳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掉后的销售额未超出10亿元,则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新政。在申领纳税申闹铃,应将交纳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
10.我公司为足额报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适用3%征产率的销售额15亿元,全部在1月4日出具收据,其中10亿元出具免税收据,5亿元出具3%征产率的增值税普通收据,按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1%征产率新政,请问应该怎样代办1月款项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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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产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估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缴纳税报送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你公司适用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在上述新政文件公布前,早已出具的免税收据和3%征产率的增值税普通收据的应税销售额,根据上述要求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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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公司是按季报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高于30亿元,请问应该怎么填写报送表? #
答:《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未超出10亿元的,减免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必须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
你公司一季度总计销售额预计未超出30亿元,在代办增值税纳税申闹铃,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公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若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补报《增值税缴纳税报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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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是经营自行车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亿元,请问能够像今年一样出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收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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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亿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新政,出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赋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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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仍然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新政,今年末也有加计抵减余额10亿元未抵减完,近期颁布了新的加计抵减新政,请问今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能够在明年继续抵减吗? #
答:《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2023服务业营业税税率,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新政的其他有关事项,根据《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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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依照现行新政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新政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新政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摊销加计抵减额,节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4.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近期颁布的加计抵减新政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局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少于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少于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新政中的生活服务如何定义?我应当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新政? #
答:两项新政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详细范围依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23〕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市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新政后,曾经内不再调整,之后年度是否适用,按照上年度销售额估算确定。 #
假如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出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列为10%的加计抵减新政;假如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出50%,但提供邮局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总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少于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列为5%的加计抵减新政。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 #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公告如下: #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亿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产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缴纳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
(一)容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销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局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少于50%的纳税人。 #
(二)容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销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少于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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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新政的其他有关事项,根据《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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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收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之后纳税期应缴交罚金或给予退回。 #
特此公告。 #
财政部?地税总署 #
2023年1月9日 #
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根据《财政部?地税总署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未超出10亿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出30亿元,下同)的,减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超出10亿元,但扣掉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出10亿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减免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税收新政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减免增值税新政。 #
《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推行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缴纳房租方式租赁不动产取得的房租收入,可在对应的出租期内平均均摊,平摊后的月房租收入未超出10亿元的,减免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减免增值税新政的,纳税人可就要笔销售收入选择舍弃免税并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新政的,应根据1%征产率出具增值税收据。纳税人可就要笔销售收入选择舍弃税改并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 #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12月31近日并已出具增值税收据,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则退还等情形还要出具红字收据,应出具对应征产率红字收据或免税红字收据;出票有误还要重新开具的,应出具对应征产率红字收据或免税红字收据,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收据。 #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未超出10亿元的,减免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产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估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金报送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缴纳税报送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租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时限,一经选择,一个财会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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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现行规定必须缴纳增值税税金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缴纳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出10亿元的,当期无需预收税款。在缴纳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出10亿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缴纳增值税项目2023服务业营业税税率,减按1%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公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新政规定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依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
十一、符合《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新政时,通过电子国税局或办税服务厅递交《适用5%加计抵减新政的申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明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新政时,通过电子国税局或办税服务厅递交《适用10%加计抵减新政的申明》(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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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新政的其他征管事项,根据《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国外游客货运服务销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三、纳税人根据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代办抵减或退回已缴交罚金,假如早已向购卖方出具了增值税专用收据,应先将增值税专用收据追缴。 #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新政的申明》、《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增值税收据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新政的申明》、《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支持个体公商户开工复业等征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今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
国家地税总署 #
2023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