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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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矿山企业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委精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矿安全轮训规定》(总署令第92号),现将部份条款说明如下:
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焦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条中所称矿山包括建设铜矿和生产矿井。 #
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矿山安全轮训的经理部委(以下简称县级矿山安全轮训经理部委)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轮训工作。
本款中的“煤矿安全轮训的经理部委”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轮训管理工作的部委。
3.第六条矿山企业必须确立加强安全轮训管理体制,拟定年度安全轮训计划,明晰负责安全轮训工作的机构,搭载专职或则兼职安全轮训管理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的比列提取教育轮训经费。其中,适于安全轮训的资金不得高于教育轮训经费支出的百分之四十。 #
本条中的“制定年度安全轮训计划”是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组织起草并推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比列提取教育轮训经费”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变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的比列提取教育轮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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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轮训档案必须依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年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轮训档案记录了矿山从业人员接受安全轮训考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重要信息,是证明矿山从业人员出席安全轮训的重要材料,应依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年限规定》中“企业员工轮训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30年”的规定执行,安全轮训档案可为书面档案,也可为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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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十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矿山企业的监事长、总主管,矿务局处长,矿山矿长等人员。
本款中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制企业的监事长、执行监事或则总主管,非公司制企业的总主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的人或投资人等实际控制人;矿务局处长、煤矿矿长等。 #
6.第十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矿山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监事长、副总主管、副主任、副矿长,总安装工程师、副总安装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掘、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委(含矿山井、区、科、队)负责人。
本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包括本机构的副职和正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是指在本机构内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采掘、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委(含铜矿井、区、科、队)负责人,除部委副职以外,还包括部委正职和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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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十一条矿山矿长、副矿长、总安装工程师、副总安装工程师必须具有矿山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凭,具备五年以上矿井相关工作经历。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矿山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凭,具备二年以上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
本条规定的文凭和工作经历条件,适用于自《煤矿安全轮训规定》实施之日,即2023年3月1日起新任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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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十七条第一款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评部委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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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中的“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考评合格后,考评部委根据抽考方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评,仍达到合格要求。
9.第十七条第二款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欧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评部委提出考评申请,并递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
本款中“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评部委提出考评申请”是指矿山企业根据《煤矿安全轮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递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10.第十九条第二款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重考一次;经重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考评。考评部委必须告知其所在矿山企业或其任命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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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六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不合格,经重考仍不合格的,认定为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023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考评部委必须书面告知其所在矿山企业或其任命机关,由其所在企业或任命机关负责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本款中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考评”是指借调原岗位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考评。
11.第二十一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署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则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其范围。 #
矿山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属于国家行政许可,本条规定矿山特种作业类型及工种由国家安监总署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确定2023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或则个人不得私自扩大或缩小其范围,县级矿山安全轮训经理部委要严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署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的范围进行考评发证工作。
12.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县级矿山安全轮训经理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轮训经理部委推行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发证工作。 #
本款规定县级矿山安全轮训经理部委可以委托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轮训经理部委详细施行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发证工作,但仍应以县级矿山安全轮训经理部委名义颁授有关考评合格证明。 #
13.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早已取得职业中学、技工中学及大专以上文凭的结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文凭证明经考评发证部委初审属实的,免于初次轮训,直接出席资格考试。 #
本款规定取消了满足文凭要求的结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应当经考评发证部委同意,方可免于初次考试的要求,该类结业生的相关文凭经考评发证部委初审属实的,可直接出席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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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五年,全省范围内有效。 #
本条规定取消了对矿井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的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复审。 #
15.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轮训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学时,每年再轮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学时。 #
本条中的“初次安全轮训”和“每年再轮训”是指全日制轮训,不得以班前(后)会等方式取代。
16.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轮训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女工师父率领下,见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女工师父签名的见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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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师父通常必须具有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法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本条规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见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女工师父签名的见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目的是加强女工师父的主体责任,同时提高女工师父的条件,逐步规范了师带徒见习工作。
17.第四十条考评部委应该推行矿山企业安全轮训随机抽验机制,拟定现场抽考方法,推进对矿山安全轮训的监督检测。
考评部委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不合格的,必须勒令其再次出席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仍考评不合格的,考评部委必须书面告知其所在矿山企业或其任命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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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考评部委应该推行抽检机制、制定抽考方法,加强现场抽考。一是考评部委要推行矿山企业安全轮训随机抽验机制,拟定现场抽考方法,方法应包括抽考对象、抽考模式、抽考比列、抽考内容、抽考不合格人员的处理方法等,并对矿山企业进行曝光。二是考评部委必须依照拟定的抽考方法,在监督检测中采取现场抽考的方法,检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还能持续保持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现场抽考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限期其再次出席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仍考评不合格的,考评部委必须书面告知其所在矿山企业或其任命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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