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关于新津顺江分理处等9个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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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银保监复〔2023〕2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关于新津顺江分理处等9个网点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成发〔2022〕60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顺江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顺江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太平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太平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桥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桥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寿安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寿安支行202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大塘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大塘支行202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双江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双江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牟礼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牟礼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固驿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固驿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级行在其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
二、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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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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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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