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监管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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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
监管操作规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投资设立并负责经营,其性质属于进出境快件中转中心,是从事快件过境、转运、通运、存放,办理快件进出境手续,可以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的海关监管场所。 #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作为中心经营人,向海关办理监管场所审批登记手续,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
美国联邦快递公司广州代表处作为中心运营人,在中心内专门从事快件过境、转运、通运业务,以及经海关批准设立、经营自用型保税仓库。
第三条中心内需要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快件,由依法取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向海关办理。 #
海关对中心的管理 #
第四条中心内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
(1)快件过境、转运、通运、存放; #
(2)办理快件进出境手续;
(3)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 #
(4)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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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除海关核准外,中心不得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物品。 #
第六条中心不得进出或者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开展未经海关批准或海关严格禁止的业务。 #
第七条海关向中心派驻机构或者派员实施监管广州海关代码,经营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运营人、经营人应当为查验、提取货样提供便利条件。 #
第九条海关对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运营人、进出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
第十条海关对中心实行分区管理,中心根据监管业务种类分隔为过境、转运、通运快件监管区、进出境快件监管区、保税货物监管区等区域;各区域所属海关监管货物、物品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跨区流转。
第十一条中心卡口由海关派员值守,经营人应当派员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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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离开中心时,应当在卡口验核海关放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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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中心被海关暂停或者注销经营资格的,经营人、运营人应当协助海关处置存放在中心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中心经营人应当及时交回中心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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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海关对过境、转运、通运快件的监管 #
第十三条对于转运快件,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进境前广州海关代码,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航班号、航空器编号、集装箱数量、重量、申报日期、主运单号、启运地等电子数据。 #
对于临时滞留在中心的转运快件,运营人应当在当日中午12时前向海关提交列明其运单号码的清单。
第十四条对于过境快件,运营人应当采用跨境快速通关运输方式运输。 #
空运进境陆运出境的,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航班号、航空器编号、集装箱数量、重量、申报日期、主运单号、启运地等电子数据;快件装上过境运输车辆后,运营人应当在运输车辆驶离中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车牌号码、司机姓名、海关封志号、申报日期、启运地、目的地、总件数、总重量、主运单号等电子数据。 #
陆运进境空运出境的,运营人应当于过境运输车辆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车牌号码、司机姓名、海关封志号、申报日期、启运地、目的地、总件数、总重量、主运单号等电子数据;快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