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照执行宁人社办问题的函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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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照执行宁人社办〔2022〕6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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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函 #
为稳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人员选择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宁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1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闽人社〔2022〕38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241号)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人社〔2022〕227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人社办〔2022〕66号)精神,现对宁人社〔2022〕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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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在福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参保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从2014年10月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必须按月连续同步缴纳。参保单位或个人连续欠费1年或累计欠费1年以上的,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宁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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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4年10月起仍在福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接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窗口缴费参保人员有中断缴费的,应于今年11月底前到税务部门补缴,逾期不予办理。 #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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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