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民离职后证明劳动关系2年无法确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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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资料,保存时间是两年。那么超过两年之后,在没有资料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呢?那就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龙口人事考试网,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为法律规定龙口人事考试网,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起来看一则案例,直观地感受一下。 #
出生于1963年的龙口市民冯先生,1983年毕业于威海海运技校。同年分配到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港)工作。两年后的1985年,冯先生调到中国农业银行龙口支行工作。
在八十年代,政策规定不用交纳劳动保险也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冯先生虽然在龙口港工作近两年,但是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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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冯先生也到了临近退休的年龄。到了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冯先生才发现档案中缺少在龙口港工作的记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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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关系到未来的退休生活保障,因此冯先生多方寻找证明材料,以证明档案中缺失的两年工龄。但是因为年代久远资料断档,冯先生找到的材料均无法确定自己在龙口港的工作时间。
无奈之下,冯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取证明。 #
因为冯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仲裁委不予受理,于是冯先生诉至法庭。 #
龙口港认为,根据现存的档案材料,冯先生和龙口港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为1985年2月25日。根据法律要求,离职后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保存时间是2年,现在已经过去30多年,相关材料现在无法查找,龙口港并无过错。 #
双方都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这段劳动关系的时长无法确定。冯先生认为是将近两年,龙口港则称无法确定。 #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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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龙口港和冯先生均认可存在劳动关系,龙口港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职工名册与冯先生的入职信息,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冯先生主张的劳动关系时长予以确认。 #
最终法院判定,自冯先生技校毕业至调离龙口港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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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遇到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其实,最高法在相关问题的复函中曾经明确: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所以,如果遇到和冯先生一样的问题,可以提起相关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相关档案确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丢失的,还可以要求其补办档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文/李进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