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事厅 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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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 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2008 年 8 月 11 日 甘人发[2008]28 号)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 局、 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 处: 为了 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省委办发〔 2008〕 66 号) , 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 位任职条件( 试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 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 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 本单位实际认真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 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 的积极性、 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 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稳顺利实施。 #
对于实施中的问题, 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 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二、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 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三、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 位任职条件( 试行)》四、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 位设置和岗 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附件一: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6〕 70 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 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 87 号)、 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 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省委办发〔 2008〕 66 号) 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 一) 确定依据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 职责任务、 工作性质和人员 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
( 二) 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岗 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 批准的编制总数。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 1. 管理型单位。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 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30% ;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 2. 专业技术型单位。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 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 ;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10% 。 3. 后勤服务型单位。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 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 ;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30% ;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 。 4. 《行业指导意见》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 主体岗 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 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 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 不得招聘、 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 #
自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实行之日起, 新进事业单位人员 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岗位审核表》, 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二、 管理岗位的岗位总量、 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 一) 确定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 规模、 人员 编制和隶属关系, 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 数量设置。( 二) 岗位总量 管理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 ,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 , 后勤服务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30% 。 《行业指导意见》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最高等级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 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 四) 结构比例 1. 单位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2. 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 ( 1) 领导岗位 ①内设机构中 的领导人员 设岗 , 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内设行政处( 科) 室的领导岗位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处( 科) 室的领导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 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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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内设机构设置党群组织须符合有关规定。 其专职领导岗位按照规定设置, 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且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 2) 其他管理岗位 其他管理岗位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 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总量、 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 一) 确定依据 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 以下简称层级岗位)之间, 以及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 以下简称内部等级岗位) 之间的结构比例, 按照国家规定, 根据地区经济、 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 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 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 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 二) 岗位总量 专业技术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 , 管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30% , 后勤服务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 。 《行业指导意见》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最高等级 1. 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 1) 层级岗 位的最高等级设置, 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 2) 某个系列( 专业) 是否设置最高等级, 根据单位性质、 任务、 规格、 规模、 技术密集程度及专业技术人员 数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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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系列( 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 不足 10 人的, 不设最高等级。 ②在小学任教, 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可设置中学教师最高等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各类卫生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最高等级: 有省级干部保健任务的; 有住院部, 设专业科室且卫生技术人员在 20 人以上的; 有特殊工作任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④会计专业设置最高等级的条件是: 设财务( 会计、 审计) 处和设总会计师的单位; 管理全省行业和系统财务工作的单位; 管理三个以上独立县级单位财务工作的部门。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超出上述 4 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 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 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 1) 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 位的最高等级,必须在符合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基础上设置。 ( 2) 区分了 正、 副高的系列( 专业)甘肃人事厅, 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 不区分正、 副高的系列( 专业), 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五级( 省上决定评审了 正高级职务的专业, 最高可设专业技术二级)。 专业技术一级岗 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3) 正高级岗位人数不足 10 人的, 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人数不足 5 人的, 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中级岗位人数不足 3 人的, 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 4) 超出上述 3 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 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四) 结构比例 1. 全省总体岗位结构比例 ( 1) 层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为 l: 3: 6。 省直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 2. 5: 4. 0: 3. 5: 市州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 1. 5: 4. 0: 4. 5; 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 0. 4: 3. 2: 6. 4。 ( 2) 内部等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是: 二、 三、 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 3: 6; 五、 六、 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 4: 4; 八、 九、 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 4: 3; 十一、 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 5。 ( 3) 专业技术主系 列岗 位与 专业技术辅系 列岗 位的结构比例, 一般按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80% 的标准控制。 #
《行业指导意见》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不同类型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 不同类别、 不同机构规格、 不同系列( 专业) 的单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四、 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 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 一) 确定依据 工勤技能岗 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岗位等级规范、 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 二) 岗位总量 后勤服务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 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 专业技术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 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10%; 管理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 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 《行业指导意见》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最高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是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不同工种的最高等级设置, 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岗 位等级规范》( 试行) 所摘录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 称一览表》( 附件1 ) 执行。 ( 四) 结构比例 1 . 一级、 二级、 三级岗 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 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 标为 30%以内, 一级、 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 标为 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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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同工种岗位结构比例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控制: 各工勤技能岗位占工勤 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 %) 设置工种类型 一 级 级 级 级 设一级工勤 技能岗位工种 设二级工勤 技能岗位工种 其他工种 — — 25 45 30 人数不足 4 人不设三级工勤技能 二 三 四 五 级备注 2 3 25 40 30 人数不足 50 人不设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 3 25 45 27 人数不足 30 人不设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 五、 岗位设置方案和结构比例核准 首次岗 位设置完成后, 按照科学设岗 的原则, 在总结同类事业单位岗 位结构比例 特点的基础上, 结合事业单位实际, 参考《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 中、 初层级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 附件 2) 和有关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的要求, 另 行核定具体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核准的办法、 程序和权限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规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办法、 程序和权限相同。 六、 结构比例调整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一经核准, 保持相对稳定, 省人事行政部门 将根据国家关于岗 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 社会的发展,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 定期提出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意见, 事业单位根据调整意见进行统一调整, 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 #
(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随时调整单位结构比例 1. 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 进具有高、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其中, 省直事业单位只允许引 进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 2. 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3. 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或进修 2 年以上经评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归国人员 。 4. 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经省人事( 职改) 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转业军官。 5. 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6. 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增加领导职数的人员 。 7. 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 (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肃人事厅, 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 1. 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甘职改办〔 2004 〕 4 号) 取得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2. 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 位任职条件( 试行)》 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 3. 按规定不符合设置正、 副高级岗 位条件的单位, 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破格晋升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规定的破格晋升正、 副高职务条件, 并获得正、 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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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规定不符合设置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 位最高等级条件的单位, 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试行)》 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 5.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事( 职改) 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员 , 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6. 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 进的少数特别优秀的管理人才, 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 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工勤技能人员 。 7. 由于单位事业发展、 任务增加等因素, 确需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 而受结构比例限制的。 ( 三) 下列人员 的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 1. 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政协委员 、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政协常委、 省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 2.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 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 只 能用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