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组织部原部长王宗刚10年内收受钱物万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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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原部长王宗刚,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或个人大兴人事局,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并谋取利益,10年内收受钱物266万元。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宗刚有期徒刑7年。 #
现年54岁的王宗刚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曾任大兴区人事局党组书记、局长、大兴区长子营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组织部部长等职,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羁押,今年1月12日被逮捕。 #
王宗刚最初被查是因为给儿子办婚礼。2014年9月,有人举报王宗刚为其子大办婚礼,市纪委调查过程中,王宗刚主动交代了他受贿的问题。 #
此前,大兴区区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温震因受贿1180余万元被抓。在此期间,温震因检举揭发王宗刚受贿的犯罪线索,被认定有立功表现,获得轻判。 #
经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王宗刚利用先后担任大兴区人事局党组书记、局长、长子营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委办公室主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委员、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李某等8人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王宗刚为此多次收受和索取上述请托单位及请托人给予的款物折合共计266万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王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王宗刚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王宗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受贿钱款在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缴,法院综合评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宗刚有期徒刑7年大兴人事局,并处罚金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