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旗范围内征集今年储备高校毕业生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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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办发〔2009〕186号)的要求,现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征集今年储备高校毕业生企业,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储备企业范围及条件 #
(一)储备人才的企业范围 #
储备企业为旗内注册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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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备人才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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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证照完备;
2.具有固定生产经营项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年以上; #
4.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
5.能够提供培养、锻炼储备人才的工作岗位; #
6.能够为储备人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领取补贴时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
7.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无不良用工记录。 #
二、储备高校毕业生基本条件 #
今年、今年毕业且未就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的各类服务基层项目生和参加自治区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均不在招募范围内。
我旗今年计划招募中小企业储备人才30名。 #
三、待遇、经费保障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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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规定:“储备人才享有所在储备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并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按照3:2的比例给予每名毕业生每月500元的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由储备企业补齐。补贴期限为2年”。为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的生活待遇,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将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提高至500元;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负担200元的标准及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变。储备企业负责为储备人才发放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
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市人社局核准的储备人才数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据实拨付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由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落实。
政府补贴由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向储备人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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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储备优惠政策
储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一)储备企业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
(二)在服务地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户籍限制。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储备期限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 #
(三)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
五、其他事项 #
(一)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由储备企业负责,储备企业对储备人才的工作表现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向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储备人才在岗情况。 #
(二)全旗有储备高校毕业生意向的企业务于今年9月30日前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准格尔旗今年储备企业审批表》(见附件)报旗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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