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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9-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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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方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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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策〔2022〕8号 #

各地级以新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公商、市场监管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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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管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等有关新政法规,湖南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起草了《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方法》。现给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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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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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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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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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 #

公办轮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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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支持和规范我省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管理,减少中小师生课余负担,保障中小中学生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施行细则》《民办中学分类登记施行条例》《营利性公办中学监督管理施行条例》《广东省推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是指经教育部委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许可,在公商(市场监管)部委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赠资产成立,面向社会开展的推行与学院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则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辅导补习或职业技能轮训的非文凭教育轮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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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区域内举行的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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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人力资源资格证培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坚持教育慈善性,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因材施教,重视培优补差,发展素养教育,保证轮训品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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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统筹本辖区内的营利性公办教育工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委及其他有关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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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委,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营利性轮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商(市场监管)部委负责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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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委分别负责对教育轮训市场投诉举报或巡视发觉线索的归口受理和分派。省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委依法对本辖区内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施行监督管理。 #

第五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中的美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团章程》的规定举行党的活动,增强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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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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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成立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有教育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广东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公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办轮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22〕6号,下称《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各项要求。 #

鼓励支持培养师生兴趣、发展师生特长、发展素养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内轮训活动。 #

第七条成立文化教育类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向申请机构居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委申请。成立职业技能类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向申请机构居所地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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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成立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设置标准》第六条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申请成立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必须向公商(市场监管)行政部委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向办学所在地的审批机关申领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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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筹设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开展者必须向审批机关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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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报告,内容必须主要包括:开展者、章程、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方式、培训条件、内部管理制度、经费自筹与管理使用、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等; #

(二)举行者的姓名、住址或则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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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四)两个以上举行者联合召开轮训机构的,还应递交联合办学合同,明晰各自记入注册资本或创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列,各自权力义务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必须自受理筹设公办轮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欧盘以书面方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该说明理由。 #

筹设期不得少于十年。超出十年的,举行者必须再次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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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设期内,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招生和轮训活动。 #

第十二条申请即将成立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开展者必须向审批机关递交下述材料: #

(一)筹设批准书; #

(二)筹设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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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训机构章程、拟任首届监事会或则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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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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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训机构拟任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培训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具有办学条件申请直接成立的,可以向审批机关递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本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材料,直接申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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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必须依照申请材料、核查状况以及初审评议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成立的书面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准予成立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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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成立的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条件、培训类型、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

第十四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细则》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法人登记。 #

第十五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在申领法人登记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委代办国税登记等手续。 #

在法人登记与国税登记等完成后,方可即将举行轮训活动。 #

第十六条负责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审批和登记的相关部委,必须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

第十七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可以在居所地所在的地级以新上市范围内成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方法由各地级以新上市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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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轮训活动和管理,由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统一施行并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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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内部整治 #

第十八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布署、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举行,确保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应该推行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形成程序、人员组成以及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轮训机构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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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依照《设置标准》有关任职条件聘请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负责轮训机构的轮训和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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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监事长或则行政负责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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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应依法拟定章程,构建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体制机制,建立内部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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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要建立监事会、监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教员工(代表)会议等体制。明晰各主体在轮训机构整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员构成和形成方法、责权力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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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增强党的组织建设,完善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机构。支持中共组织召开工作。 #

凡有三名以上即将干部的轮训机构,必须根据团章规定确立地委织,按期换届。干部总数不足三名的,可采取联合成立、挂靠成立等方式构建地委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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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具有完善地委织条件的,可通过抽调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举行党的工作,条件成熟后及时推行地委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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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委织行使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职权,保证政治方向。地委织负责人参与轮训机构重大决策,把思想政治工作贯串轮训工作全过程,支持监事会和行政负责人依法按章程行使职权。 #

第二十一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轮训机构章程规定形成。其中,第一届监事会由举行者推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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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由举行者或则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部长、教员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必须具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由三人以上组成,设监事长一人。每一届监事会的监事长、董事名单应在形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欧盘报审批机关备案。 #

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监事会每年起码举行一次大会。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举行临时大会。监事会大会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参加方可开展。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轮训机构章程的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监事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要负责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为党建工作提供条件,保证轮训品质。 #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应该推行董事(会)体制。董事(会)中教员工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公办轮训机构地委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踏入董事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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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董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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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测轮训机构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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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监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状况,对监事和行政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法规、培训机构章程的监事、行政机构人员提出弹劾的建议; #

(三)向教员工(代表)会议报告履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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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轮训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董事可以列席监事会大会,并对监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则建议。监事会和行政负责人必须支持董事(会)依法按章履行职权。 #

第二十三条行政负责人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推行监事会有关决议,行使法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轮训机构的轮训和行政管理工作。 #

第二十四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依法构建和加强教员工(代表)会议机制,并推行工会。 #

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定期举行教员工(代表)会议,支持教员工(代表)会议的活动,保障教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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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育和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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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育人工作,依照教育规律,依照中学生成长规律,保证教育和轮训品质,重视培养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违背公序良俗。职业轮训机构还应强化对学员匠人精神、劳模精神的培养。 #

第二十六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依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轮训项目、内容,开办课程、选用用书、组织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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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者规避用书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轮训机构采用用书应该报审批机关备案,接受经理部委和社会的监督。牵涉引入用书的,必须遵循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制定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轮训品质评价方法,确立有效的品质监控机制,确保轮训品质。 #

第二十七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分支机构根据统一标准提供轮训服务。 #

第二十八条举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及其延展类相关轮训活动的,必须制订科学的轮训计划,合理安排进度和时间,不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依照轮训周期记录讲课时数,并推行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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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师生举行英语、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展类轮训活动的,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轮训,禁止拔高教学要求,禁止推进教学进度,禁止提高教学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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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训机构的轮训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向社会发布并保留资料存盘备查。 #

第三十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举办英语、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展类轮训活动中,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办学方向、培训内容、办学行为违反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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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学科类轮训中“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

(三)组织中小师生等级考试及大赛,将轮训结果与中小中学招生入学挂钩; #

(四)踏入中小中学进行招生宣传,委托或则变相委托在职班主任组织生源; #

(五)在中小中学正常上课时间举行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婴儿的轮训; #

(六)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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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轮训机构应有一定数目的专兼职轮训人员。但举办义务教育阶段英语、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展类轮训的讲课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班主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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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训人员队伍状况(含文凭、专业、是否有相应层次的从业资格证、专兼职等)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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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不得聘任在职中学校班主任(含教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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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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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强化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内容必须详细明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轮训机构必须根据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开办轮训课程,保证轮训品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学员及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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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与学员或其监护人签署轮训服务协议,严苛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成本或则私自集资,不得私自推销与轮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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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的计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法,必须依法向社会发布。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缴纳其他开销。 #

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应按学期或则学年缴纳费用,并出具合法计费收据(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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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根据《广东省民办非文凭教育机构退钱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为要求转学的学员代办转学、退费等事宜。 #

第三十四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财会机制,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收入应该全部划入财务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核算,并接受有关部委检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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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向学员缴纳的税金,应该主要适于教育轮训活动、改善轮训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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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应该推行建立财务内部控制机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谎报,不得以计划数或则决算数取代实际开支数。 #

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在每位财会年度结束时制做财务财会报告,委托财会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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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同时举行或则实际控制多所公办轮训机构、实施企业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该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其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并对所举行公办轮训机构承当管理、监督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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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企业集团内公办轮训机构提供用书、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轮训活动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立相应的品质标准和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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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所属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依法独立举行办学活动,存续其间所有资产由轮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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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分配曾经税前收益时,必须依法提取法定社保和福利基金。法定社保适于填补轮训机构的巨亏、扩大办学规模或则转为降低资本;福利基金主要适于职员的集体福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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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训机构必须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工青妇组织工作经费列入经费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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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存续其间,所有资产由轮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挪用、抽逃。 #

第三十八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任命的轮训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轮训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班主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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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训机构委任英籍、港澳台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委任法籍人员任教(或任职),须根据《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补办登记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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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加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轮训,依法保障职员薪资、福利待遇、社会寿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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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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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学员提出辍学、转学的,轮训机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代办转学、转学、退费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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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应该推行建立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体制和应急预警处理模式,增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严防举措人力资源资格证培训,严防各种安全责任车祸发生,保障学生职工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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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

第四十一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丢失的,必须立刻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

办学许可证届满还要沿袭的,必须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三十近日,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沿袭申请,并递交相应材料。行政机关必须依照申请,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沿袭的决定。同意沿袭的,必须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后换发新证;不同意沿袭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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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息公开 #

第四十二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内容参照《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党务公开暂行规定》执行。 #

公开渠道包括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并可依照还要设置资料索要点等,便于调阅和查阅。除早已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则个人可以书面方式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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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公开的信息不得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轮训机构安全稳定。 #

第四十三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在轮训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初验许可证等信息,推行“亮证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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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必须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细则》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罚款信息等信用信息。 #

第七章变更与中止 #

第四十五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必须向审批机关报告,制订施行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正常轮训秩序和职员、学员权益不受影响。并履行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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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行者提出; #

(二)财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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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同意; #

(四)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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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公商(市场监管)行政部委申请变更登记或吊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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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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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章程的规定要求中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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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或被注销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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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资不抵债难以继续举办轮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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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中止时,必须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等法律法规和轮训机构章程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八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中止时,必须在中止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欧盘代办建制撤消、法人吊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交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完成后,图章交回原审批机关。 #

第四十九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轮训机构地委织必须及时向上级地委织报告,上级地委织必须及时对轮训机构地委织的变更或则撤消作出决定。 #

第五十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撤消分支机构的,必须制订施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欧盘向审批机关报告,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备案。 #

第八章监督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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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推行年度检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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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商(市场监管)行政部委对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推行年度报告公示机制。 #

第五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强化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招生简章、广告的监管,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委、工商(市场监管)部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强化对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办学行为和轮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举行督察和检测,组织或则委托社会组织定期对轮训机构进行办学水平和轮训品质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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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应推行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相关信息,包括证照基本信息、年度检测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测结果、督导状况、行政罚款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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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各地应确立营利性轮训机构黑名单机制和开展者、负责人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对非法办学的轮训机构及其开展者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模式,并将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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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委及其他相关部委必须通过施行审计、建立监督平台等举措,对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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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营利性公办轮训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委或则其他相关部委应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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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支持公办轮训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确立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模式和行业诚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控、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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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举行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婴儿初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模式提供轮训服务的机构,以及推行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轮训机构的管理方法,另行起草。 #

第六十条各地可依照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拟定详细施行条例。 #

第六十一条本方法自今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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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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