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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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庭公布《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争端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解释一”),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 #
最法院2002年出台的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和2004年、今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争端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简称“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同期废止。
本次《建设安装工程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相配套,做了修订。
▎文件原文:《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争端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今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庭审判执委会第1825次大会通过,现予发布,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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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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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2〕25号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争端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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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庭审判执委会 #
第1825次大会通过,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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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争端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延长工期后再超期建立罚款,制订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则赶超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安装工程应当进行投标而未投标或则中标无效的。 #
承包人因分包、违法发包建设安装工程与别人签署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必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投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安装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品质、工程对价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协议不一致,一方当事人恳求根据中标协议确定权力义务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
投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协议此外就显著低于市场售价订购参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献赃物等另行签署协议,变相减少安装工程对价,一方当事人以该协议金叉中标协议实质性内容为由恳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分包人未取得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无效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但分包人在控告前取得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分包人就能代办审批手续而未申领,并以未申领审批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无效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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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承包人赶超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署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在建设安装工程完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恳求根据无效协议处理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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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署的劳务发包协议,当事人恳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庭依法不予支持。 #
第六条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恳求对方赔款损失的,应该就对方过失、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 #
损失大小难以确定,一方当事人恳求参照协议约定的品质标准、建设工期、工程对价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庭可以结合双方过失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诱因做出裁判。 #
第七条缺少资质的单位或则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署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分包人恳求出贷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安装工程品质不合格等因借出资质导致的损失承当连带索赔责任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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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安装工程完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庭必须分别根据以下情形给予认定: #
(一)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或则监理人发出的完工通告载明的完工日期;完工通告发出后,尚不具有完工条件的,以完工条件具有的时间为竣工日期;因承包人成因引起开工时间延迟的,以完工通告载明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
(二)承包人经分包人同意早已实际入场施工的,以实际入场施工时间为竣工日期。 #
(三)分包人或则监理人未发出完工通告,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完工日期的,必须综合考虑完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初验报告或则完工初验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有完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完工日期。 #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安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庭必须分别根据以下情形给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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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安装工程经完工初验合格的,以开工初验合格之日为开工日期; #
(二)承包人早已递交完工初验报告,分包人拖延初验的,以承包人递交初验报告之日为开工日期;
(三)建设安装工程未经完工初验,分包人私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安装工程之日为开工日期。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延后工期必须经分包人或则监理人护照等方法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延后的确认,但能否证明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外向分包人或则监理人申请过工期延后且延后事由符合协议约定,承包人借此为由主张工期延后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工期延后申请视为工期不延后的,根据约定处理,但分包人在约定时限后同意工期延后或则承包人提出合理追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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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设安装工程完工前,当事人对安装工程品质发生争议,安装工程品质经鉴别合格的,鉴别其间为延后工期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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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病因引起建设安装工程品质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抵制维修、返工或则改造,分包人恳求提高支付安装工程对价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分包人具备下述情形之一,导致建设安装工程品质缺陷,必须承当过失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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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或则指定订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发包人发包专业安装工程。
承包人有过失的延长工期后再超期建立罚款,也必须承当相应的过失责任。 #
第十四条建设安装工程未经完工初验,分包人私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份品质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力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虽然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安装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槽基础安装工程和主体结构品质承当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因建设安装工程品质发生争议的,分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仲裁。 #
第十六条分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争端案件中,以建设安装工程品质不符合协议约定或则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毁约金或则赔款维修、返工、改建的合理成本等损失提出起诉的,人民法庭可以合并审理。 #
第十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承包人恳求分包人退还安装工程品质保证金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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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约定的安装工程品质保证金退还时限期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安装工程品质保证金退还时限的,自建设安装工程通过完工初验之日起满二年; #
(三)因分包人成因建设安装工程未按约定时限进行开工初验的,自承包人递交安装工程完工初验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安装工程品质保证金退还时限期满;当事人未约定安装工程品质保证金退还时限的,自承包人递交安装工程完工初验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分包人退还安装工程品质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或则法律规定履行安装工程质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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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因质保人未及时履行质保义务,致使建筑物损毁或则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质保人必须承当索赔责任。
质保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则分包人对建筑物损毁均有过失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安装工程的计价标准或则计价方式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对账安装工程对价。 #
因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安装工程的安装工程量或则品质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对价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署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时当地建设行政总监部委公布的计价方式或则计价标准对账安装工程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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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有效,但建设安装工程经完工初验不合格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安装工程量有争议的,根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护照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就能证明分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无法提供护照文件证明安装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安装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分包人收到完工对账文件后,在约定时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完工对账文件的,依照约定处理。承包人恳求根据开工对账文件对账安装工程对价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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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与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告书载明的安装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品质、工程对价不一致,一方当事人恳求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告书作为对账安装工程对价的根据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分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应当招标的建设安装工程进行投标后,与承包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金叉中标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恳求以中标协议作为对账建设安装工程对价根据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但分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状况发生了在投标招标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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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注会设安装工程签署的数份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均无效,但建设安装工程品质合格,一方当事人恳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协议关于安装工程对价的约定溢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
实际履行的协议无法确定,当事人恳求参照最后签署的协议关于安装工程对价的约定溢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款和垫款年息有约定,承包人恳求依照约定退还垫款及其本息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并且约定的本息估算标准低于垫款时的同类借贷利率或则同期借贷市场价格利率的部份除外。 #
当事人对垫款没有约定的,根据安装工程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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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垫款年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恳求支付本息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安装工程对价年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同期同类借贷利率或则同期按揭市场价格利率付息。 #
第二十七条本息从应付安装工程对价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赶走款时间没有约定或则约定不明的,下述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安装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二)建设安装工程没有交付的,为递交完工对账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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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安装工程未交付,安装工程对价也未对账的,为当事人控告之日。 #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对账安装工程对价,一方当事人恳求对建设安装工程造价进行鉴别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仲裁前早已对建设安装工程对价对账签署合同,仲裁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安装工程造价进行鉴别的,人民法庭不予容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仲裁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安装工程造价出示咨询意见,仲裁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别的,人民法庭应予容许,但双方当事人明晰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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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部份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别,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则双方当事人恳求对全部事实鉴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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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安装工程造价、质量、修复成本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庭觉得须要鉴别的,必须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别,虽申请鉴别但未支付鉴别成本或则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必须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再审仲裁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别,虽申请鉴别但未支付鉴别成本或则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一审仲裁中申请鉴别,人民法庭觉得确有必要的,必须按照刑事仲裁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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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人民法庭允许当事人的鉴别申请后,必须依照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还要,确定委托鉴别的事项、范围、鉴定年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别材料进行申辩。 #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庭必须组织当事人对鉴别意见进行申辩。鉴别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申辩的材料作为鉴别根据的,人民法庭必须组织当事人就要部份材料进行申辩。经勘验觉得不能作为鉴别根据的,按照该材料做出的鉴别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三十五条与分包人签署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的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恳求其参建安装工程的对价就安装工程溢价或则拍卖的对价优先受偿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按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安装工程对价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务。 #
第三十七条装潢家装安装工程具有溢价或则拍卖条件,装潢家装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恳求安装工程对价就要装潢家装安装工程溢价或则拍卖的对价优先受偿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
第三十八条建设安装工程品质合格,承包人恳求其参建安装工程的对价就安装工程溢价或则拍卖的对价优先受偿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
第三十九条未完工的建设安装工程品质合格,承包人恳求其参建安装工程的对价就其参建安装工程部份溢价或则拍卖的对价优先受偿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安装工程对价优先受偿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总监部委关于建设安装工程对价范围的规定确定。 #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安装工程对价的本息、违约金、损害索赔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必须在合理时限内行使建设安装工程对价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少于十八个月,自分包人必须给付建设安装工程对价之日起算。 #
第四十二条分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舍弃或则限制建设安装工程对价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女工利益,分包人依照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安装工程对价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败诉的,人民法庭必须依法受理。 #
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力的,人民法庭必须追加分包人或则非法发包人为本案第二人,在查明分包人欠付分包人或则非法发包人建设安装工程对价的数额后,裁定分包人在欠付建设安装工程对价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当责任。 #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分包人或则非法发包人怠于向分包人行使到期债务或则与该债务有关的从权力,影响其到期债务实现,提起代位权仲裁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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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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