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环评机构“红黑榜”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工青妇,各直属单位,各环评机构: #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品质监管工作的通告》(环办环评函〔2023〕181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着力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不断提升环评文件编制品质,严肃惩处环评领域弄虚造假行为,经研究,决定推行环评机构“红黑榜”管理工作试点,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数据,加强环评机构服务品质监管,造就优质高效的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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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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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中单位注册地址在北京市的环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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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中单位注册地址不在上海市但1年内编制的环评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的环评机构。
二、发布形式 #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官方网站每年发布环评机构及“红黑榜”相关信息并按季度进行动态调整,将“红黑榜”有关信息申报省生态环境厅及上海城市圈各城市生态环境部委,以引导社会公众和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环评机构。 #
三、“红榜”标准和申请及动态调整 #
(一)符合以下全部要求的环评机构可列入“红榜”。
1.环评机构及编制人员管理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方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相关配套举措的规定; #
2.具备2名及以上全职环评安装工程师,编制人员不超过5人(含环评安装工程师数量);无挂靠环评安装工程师行为; #
3.环评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环评报告品质稽核程序构建,建设项目环评档案管理规范; #
4.上一年度编制完成北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个或则报告表5个及以上环评文件,且环评文件均已获生态环境部委批复; #
5.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红榜”发布前在平台未被信用记分的。 #
(二)列入“红榜”由环评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纳入“红榜”,原则上每年3月末前完成年度动态更新。 #
(三)纳入“红榜”的环评机构,如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在年度或季度调整中移出“红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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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一年度环评文件抽检初审中,因环评文件存在品质问题被信用计分1次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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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监管中发觉环评机构服务品质较好,1个年度内被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次的;或1个年度外因服务品质较好被建设单位投诉并经生态环境部委核实属实的。
四、“黑榜”标准和动态调整 #
(一)存在下述问题之一的环评机构列入“黑榜”。 #
1.环评机构因失信记分累计达到警示分数,被平台纳入重点监督检测名单的;
2.近2年内经查实有挂靠环评安装工程师行为的; #
3.近1年内编制的环评文件采取告知承诺制模式审批后,经技术初审发觉存在严重问题被撤消批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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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1年外因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品质问题被信用记分2次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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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注会设项目环评文件经两次及以上技术初审均未通过,且最后1次技术初审未通过时间在1年内的; #
6.现场检测中发觉环评机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方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相关配套举措规定、环评报告品质稽核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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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常监管中发觉环评机构服务品质较好,1个年度内被市生态环境局通报3次及以上的;或1个年度外因服务品质较好被建设单位投诉2次及以上并经生态环境部委核实属实的。 #
(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评机构日常监督检测的状况,原则上每年3月末前研究确定“黑榜”环评机构名单。 #
(三)列入“黑榜”的环评机构,如不再符合以上情形,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经核实属实的在年度或季度调整中移出“黑榜”。
五、“红黑榜”环评机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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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红榜”环评机构管理要求。 #
1.市生态环境局优先推荐出席国家、省相关技术轮训或则评奖评比等; #
2.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季度环评文件品质抽检初审中适当提高抽检初审频次,原则上可每年仅抽检1次; #
3.原则上不对列入“红榜”环评机构举办现场监督检测(涉诉及上级转办事项代办除外); #
4.采取告知承诺制模式审批的环评文件,可由单个区生态环境(分)局或则多个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的方式按季度集中举行技术初审,技术初审组织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定,所需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单位负责。 #
(二)“黑榜”环评机构管理要求。 #
1.市生态环境局加强“黑榜”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抽检初审力度,原则上全部划入季度抽检初审;采取告知承诺制模式审批的环评文件,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严苛按要求及时举行技术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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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环境部委对注册地址在天津市的“黑榜”环评机构举办现场监督检测每年不超过1次。 #
3.暂停环评学者库中“黑榜”环评机构出库学者参与生态环境部委组织的环评报告初审、技术初审等相关工作。 #
六、其他事项 #
(一)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严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方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相关配套举措的规定,逐步推进环评机构管理,结合上级生态环境部委要求不定期组织对相关环评机构在平台递交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推进整改;结合环评文件初审、审批、技术初审等工作,推进环评机构监督检测,加强环评机构服务品质提高。各区生态环境(分)局举行环评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状况按季度申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市生态环境安全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环评机构“红黑榜”试点管理相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环评文件技术初审和技术初审等工作,确保环评文件初审、复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各环评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技术水平2023年环评机构2023年环评机构,增强环评安装工程师和编制人员管理,建立内部初审模式,着重提升环评文件的编制品质,为项目推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构建环评领域优良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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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