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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3-05-2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推行定期登记机制,登记有效期为3年。为帮助你们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登记办法,本站编辑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登记管理方法”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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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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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减少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养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机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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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初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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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英语名称: #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行职业资格体制,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机制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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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初验的单位2023年环境评价工程师考试条件,应搭载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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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署(以下简称环保总署)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机制的推行工作。 #

第二章考试 #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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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环保总署组织创办“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学者执委会”。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学者执委会负责制定考试课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推行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署组织 #

学者对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试卷进行审查,统筹规划轮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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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训工作根据轮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出席的原则进行。 #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学者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环保总署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

第十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出席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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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本科文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本科文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2023年环境评价工程师考试条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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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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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署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第三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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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推行定期登记机制。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届满前,应按有关规定申领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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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环保总署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状况进行检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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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补办登记的人员应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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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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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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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在单位考评合格。 #

重新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型的继续教育或出席业务轮训的证明。 #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登记人员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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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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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奉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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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述工作: #

(一)环境影响评价; #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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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

(四)环境保护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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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应在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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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国寿守商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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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当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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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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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还要聘请安装工程师职务。 #

第二十三条在全省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常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兼任安装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评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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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方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总署另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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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获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法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出席考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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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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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

第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署(以下简称“环保总署”)的领导下进行。两部委共同创办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署),负责考试相关新政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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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式》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剖析》4个课目。 #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辅以闭卷笔答形式。 #

第四条符合《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出席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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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截至2003年12月31近日,常年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技巧》2个课目,只出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剖析》2个课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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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聘兼任安装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

(二)受聘兼任安装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署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轮训合格证书”。 #

第六条考试成绩推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出席全部4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考试。 #

第七条出席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

第八条环保总署依据状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目。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会考定点中学#

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委负责对考试考务的推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署负责组织撰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环保总署的名义撰写、出版各类考试教材和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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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出席轮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轮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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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环保总署统筹规划轮训工作,承当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轮训工作的机构,应具有场地、师资等条件。 #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计费标准,须经售价经理部委批准,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

第十三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苛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机制,违反保密机制,防止泄露,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

第十四条强化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机制,严厉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造假等违背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厉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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